村规民约范本范文精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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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三条坚守“六要六不要”,弘扬以德治村精神。

一要弘扬美德,尊老爱幼;

不要虐待老人,歧视妇女。

二要彼此谦让,互相尊重;

不要恶语伤人,以强欺弱。

三要艰苦创业,科技兴农;

不要奢侈浪费,愚昧落后。

四要礼貌待人,热情好客;

不要污言秽语,懒散焕弱。

五要男女平等,优生优育;

不要性别歧视,违反国策。

六要美化环境,爱护公物;

不要蚊蝇漫飞,陋习滥行。

林地管理

第四条林业规划:

全村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村委会立足村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实地勘查规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充分体现规划的权威性、目标性和连续性。

个人服从集体,由村委会组织规划区农户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经营,对不执行总体规划的农户,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后统一收回该农户在规划区内的山林权属,由集体开发或流转他人开发,收益分配由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参照7︰2︰1比例分成议定。

第五条林地四至界限:

但凡村民小组之间、山林与山林之间、现有道路与山林之间、村庄与山林之间、田地与山林之间的四至交界处,山林四至必须无条件退出5米,作为双方公共地带,谁也不能开发利用,公共地带天然林木归山主所有,谁开发公共地带,则该农户单方无条件再推后10米,作为双方公共地带。

第六条林地中祖坟山:

按照“三定”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祖坟四周方圆15米内,林权归属墓地所有人。

第七条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林地:

线路架设、道路修建、水利实施等集体公共事业建设中,占用林地按照该项目赔偿政策执行;

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一律不予赔偿,需砍伐的林木,按照职能部门作业要求,进行无条件砍伐,被砍伐林木处置权归属山主。

第八条水源林、风水树:

现有水源林、风水树所在山林权属不管归谁所有,一律不允许采伐,并按制定管护措施明确专人进行管护,水资源属集体所有。

第九条林业管护:

属联户承包的公山,要制定具体管护措施;

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政管理和护林防火由山主负责,连续三年发生火灾或滥砍乱伐突出的,由村民小组召开户长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收回,重新发包给他人。

第十条荒山造林:

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限期不造林绿化的,由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制度,给予收回,并重新发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林下资源开发:

集体管护山林中的林下资源一律属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放牧:

原则上全村所有山林,均可自由放牧,但属流转经营的山林,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严禁毁土取沙和荒废耕地,对毁土取沙荒,除责令限期复垦耕种外,依法收取土地损坏费。

第十四条建房: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本村新农村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先批后建原则。

公共(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共(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村组公路、村庄道路、电力设施、集体饮水工程修建、管理、维护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它公共(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六条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经“一事一议”决定兴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及相关筹资筹劳事宜,必须人人参加,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第十八条村组公路、村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集体饮水工程修建、管理、维护原则上由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实施。

乡风文明

第十九条提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谐相处,营造良好邻里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要互商、互谅、互爱、尊老爱幼,建立良好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倡导和睦相处,共建家和万事兴良好家风。

第二十一条要讲真话、树正气,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村风民风;

反对说假话、讲闲话,阳违阴违,制造谣言,家长里短、拨弄是非。

村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按照村庄道路平整清洁化、围墙房屋建设合理化、生产物资摆放整齐化、生活垃圾堆放定点化、畜禽养殖规模化、庭院环境优美舒适化、农民爱护环境自觉化、日常管理制度化要求,积极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活动,建设“山青、水秀、地绿、路畅、户净、和谐、村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民小组人户聚集区要集体修建垃圾池,实行轮流清理垃圾;

单家独户的要定点堆放垃圾,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

第二十四条禁止农户侵占村庄干道搭建房屋、围墙、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种植经济林果,自觉养路、护路,保障村庄道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实施庭院净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家居生产物资摆放规范有序,庭院环境清洁卫生;

自觉保持房屋周边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

倡导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禁止乱排粪水。

第二十六条农户要自觉进行五改(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圈)工程,定期清理垃圾、粪堆、路障、柴草等。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爱护公共财务,不得损坏水利、阻碍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共公设施。

第三十条勤劳致富,反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组织、参与一切形式活动赌博。

第三十二条禁止驾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及时办理摩托车合法证照,做到合法驾驶、文明行车。

民事调解

第三十三条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应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和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结对党员、村民小组长协调解决,还解决不了的请村、乡调解委调解,再调解不了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诉,依法维权,一律不允许和存在以怨报怨、以暴制暴。

第三十四条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无理越级上访,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所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六条不得对他人非法搜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可以要求通过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计划生育

第三十七条遵守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违反计划生育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依法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不执行计生处理的,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家庭成员享受村民委员会或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补贴。

义务教育和兵役

第三十八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十九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青少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户籍管理

第四十条加强农村户籍管理,户口需迁入本村的(除合法正常婚娶)必需经所落地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迁入,禁止“人走户不走”挂户现象。

第四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当事者享受村集体及各项福利待遇:

⒈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婚三年后才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⒉独身子女家庭不能单独分户;

⒊户籍在本村,外出五年以上而且在本村又没有居住房屋,又不履行义务的。

管理民主

第四十二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本村规民约发至各家各户,做到家喻户晓。

第四十四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在本村范围内实施,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在本村民小组内实施,党员同志负责宣传到结对农户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结合村规民约执行,村委会将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相应评选出村规民约遵守得好的村民小组和村级热心事业建设标兵、勤劳致富标兵、道德模范标兵、尊老爱幼标兵、环境卫生标兵、邻里和谐标兵等先进个人和示范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村规民约,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⒈予以批评教育;

⒉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⒊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⒋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⒌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组及国家的优惠待遇;

⒍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八条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村规民约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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