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7856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48.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安全生产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条款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机构设置及人员

≥100从业人员

≥设置机构或1人专职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100从业人员

≥1人兼职或专职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标准(编制、发布、修订)*

第17条

第19条

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制度12项)*

第4条

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级达标

单位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项)*

第18条

有专项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投入实施登记台账

第20条

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

第5条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49条

有自治区安监局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矿山开采),并在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2条

3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或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档案

第25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24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27条

4

发包租赁安全管理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46条

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使用登记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42条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条例》

第21条

6

职业健康

(在可能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的企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5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13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9条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20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2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0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定期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31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2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33条

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对爆破、大件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45条

8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内

9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80条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第81条

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

第83条

10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安全隐患整改销项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帐

第43条

11

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中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

第49条

依法与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48条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保险条例

第4条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条款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安全操作规程

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

第19条

有关键工序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5条

员工能熟记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2

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41条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40条

3

劳防用品

从业人员按标准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第42条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第34条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33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2条

4

机)

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17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21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20条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器设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

TSG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61条

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断电开关

第60条

起重机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69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第70条

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联锁保护装置

第72条

大(小)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第73条

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第95条

5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2条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39条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或者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第23条

6

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评估和动态监控*

安全生产法

第37条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

使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39条

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1号令》

第18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18条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

第22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购买许可证*

第29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25条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22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以及危化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规定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8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6.1(18)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6.1(25)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1(22)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3.2

9

配电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6.2(25)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26)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6.1(20)

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5)

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6.2(7)

10

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