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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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及要求、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中钢铁联合企业绿色工厂(不含矿山)的评价,其他独立轧钢等类型钢铁企业绿色工厂评价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18916.2取水定额第2部分:
钢铁联合企业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21256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2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2136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256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2050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61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
GB/T32327工业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导则
GB/T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603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YB/T4360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3号公告)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工厂greenfactory
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
[GB/T36132-2018,定义3.1]
4总则
4.1评价原则
4.1.1一致性原则
评价总体结构与GB/T36132提出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和通则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7个一级指标。
4.1.2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绿色制造的指标。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绿色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
4.2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两部分。
基本要求包括应满足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管理体系、强制性能源环保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评价等6类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设置若干个二级指标,在二级指标下设具体评价要求。
具体评价要求分为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必选要求为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
可选要求为工厂努力宜达到的提高性要求,具有先进性,依据受评工厂实际情况确定可选要求的满足程度。
4.3评价方法
(1)评价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方式,各指标加权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
(2)评价要求中必选指标应全部满足。
(3)评价要求可选指标应对照附录A中具体条款,依据符合程度在0分和满分之间取值。
(4)当某项评价要求不适用时,应将该项评价要求的分值平均分配给相同一级指标下其他评价要求。
4.4权重系数和指标分数
钢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各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
——基本要求(5.1)采取一票否决制,应全部满足;
——基础设施(5.2)20%;
——管理体系(5.3)15%;
——能源与资源投入(5.4)15%;
——产品(5.5)10%;
——环境排放(5.6)10%;
——绩效(5.7)30%。
各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A。
5评价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合规性要求
a)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b)工厂应无钢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落后装备。
c)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d)工厂能源消耗指标应满足钢铁行业执行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的要求。
e)工厂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钢铁行业的要求。
5.1.2最高管理者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实现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并应满足GB/T36132--2018中4.3.1的要求。
5.1.3工厂要求
工厂的基础管理职责应满足GB/T36132-2018中的4.3.2的要求。
5.2基础设施
5.2.1建筑设施
a)工厂的建筑应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b)工厂应集约利用厂区,在满足生产工艺前提下,优先采用联合厂房、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等。
5.2.2专用设备
a)工厂应无钢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装备。
b)工厂应当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条件等国家有关准入条件要求。
c)工厂新、改和扩建时,生产工艺、建设规模、主要装备等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等要求。
d)工厂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重要工序生产装备宜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装备。
5.2.3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c)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三相配电变压器、工业锅炉、电力变压器、小功率电动机、离心鼓风机等通用耗能设备选型应达到GB18613、GB19153、GB19761、GB19762、GB20052、GB24500、GB24790、GB25958、GB28381等相应耗能设备能效标准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5.2.4计量设备
a)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b)钢铁企业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GB21368要求。
5.2.5照明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考虑使用自然光,功率密度、照度等参数应符合GB50034规定。
b)不同的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3管理体系
5.3.1质量管理体系
a)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b)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GB/T19001的要求。
5.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a)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工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8001的要求
5.3.3环境管理体系
a)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
b)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GB/T24001的要求。
5.3.4能源管理体系
a)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
b)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宜满足GB/T23331的要求。
5.3.5测量管理体系
a)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测量管理体系。
b)工厂测量管理体系宜满足GB/T19022的要求。
5.3.6社会责任
a)企业宜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b)社会责任报告宜公开可获得。
5.4能源与资源投入
5.4.1能源投入
a)工厂应优化生产结构和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b)工厂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应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减少能源消耗。
c)工厂应加强余热余压余能等二次能源回收利用,提高能源效率。
d)工厂宜按照YB/T4360规范要求建设能源管理中心。
e)工厂宜使用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5.4.2资源投入
a)工厂应满足GB/T18916中钢铁企业取水定额要求。
b)工厂应满足GB/T26924中钢铁行业节水型企业用水指标要求。
c)工厂宜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原燃料条件下,减少原材料的使用。
d)工厂应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利用技术和装备,减少水等资源消耗,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
e)工厂宜回收利用钢渣、尘泥、废水、废气等资源,替代原燃料使用。
5.4.3采购
a)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b)工厂宜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含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环保等要求。
c)工厂宜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5产品
5.5.1生态设计
a)工厂生产的产品品种应按照对应品种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b)未有对应标准的产品品种,宜按照GB/T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照GB/T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5.2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a)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b)工厂宜避免有害物质的泄露。
5.5.3节能
工厂生产的钢铁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要求中能效限定值,并努力达到更高要求。
5.5.4减碳
a)工厂宜根据GB/T32150和适用的标准规范等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文件对企业排放数据进行自查或核查。
b)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
c)工厂宜采取减少碳排放的措施。
5.5.5回收利用
a)工厂应加强冶炼渣、尘泥、废水、废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二次资源应用。
b)工厂宜加强水资源管理,并加强城市中水、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减少淡水资源消耗。
5.6环境排放
5.6.1污染物处理设备
a)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b)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