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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

见3.3.2条。

6、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

见3.4.5条。

楼层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值计算,改为按“规定的水平地震力”计算,该水平力一般可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地震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

当计算的楼层层间位移较小时,可适当放松位移比的限值,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7、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和限制条件(按结构类型,用地震剪力/层间位移),见3.5.2条;

增加了竖向质量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6条;

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

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3.5.8条。

8、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见3.7.4条。

9、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3.7.6条;

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

10、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率不宜小于3Hz。

小于时,需验算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

可按附录A计算。

11、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3.9.3~34.9.6条。

本规程不包括24m以下结构的抗震等级。

本条对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做了调整;

增加了表注3内容。

12、特一级剪力墙弯矩剪力调整有变化。

见3.10.5条。

本条第1款特一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修改为各层的数值增加10%,不再统一取底截面弯矩值的1.1倍;

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4倍采用;

明确特一级连梁的要求同一级,取消了原规程第4.9.2条第5款设置交叉暗撑的要求。

13、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3.12节。

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的要求;

14、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见4.2.2条。

15、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

见4.2.8~4.2.9条。

4.2.8高层建筑风荷载应考虑横风向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考虑横风向风振计算时,风荷载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S——为考虑横风向风振的风荷载效应;

——为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AS

——为横风向风荷载效应。

CS

4.2.9考虑横风向风振影响时,结构主轴方向的侧向位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3.7.3条的规定。

【说明】4.2.8~3.2.9条为新增条文,意在提醒设计人员注意考虑结构横风向风振对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建筑的影响。

高层建筑的横风向风振受建筑造型、平面尺寸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具体考虑。

横风向效应与顺风向效应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必须考虑两者的效应组合,4.2.9条明确了其效应的组合方式。

但对于结构侧向位移控制,仍可按同时考虑横风向与顺风向影响后的主轴方向位移确定,不必按矢量和的方向控制结构的层间位移。

16、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高度的限制。

见4.2.10条。

17、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见4.3.2条和4.3.13-4.3.15条。

【4.3.2说明】本条增加了大跨度、长悬挑结构7度(0.15g)时也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规定。

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

对高层建筑,由于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放大比较明显。

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应验算其自身及其支承部位结构的竖向地震效应。

【4.3.14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主要考虑目前高层建筑中较多采用大跨度和长悬挑结构,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反应谱方法进行竖向地震的分析,给出了反应谱和时程分析计算时需要的数据。

反应谱采用水平反应谱的65%,包括最大值和形状参数,但认为竖向反应谱的特征周期与水平反应谱相比,尤其在远震中距时,明显小于水平反应谱,故本条规定,设计特征周期均按第一组采用。

对处于发震断裂10km以内的场地,其最大值可能接近于水平谱,特征周期小于水平谱。

【4.3.15说明】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悬挑、转换、连体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大小与其所处的位置和支承结构的刚度都有一定关系,因此对于跨度较大、所处位置较高的情况,建议采用3.3.13、3.3.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并且计算结果不宜小于本条规定的限值。

跨度或悬挑长度不大于本规程第3.3.14条规定的大跨结构和悬挑结构,可按本条规定的地震作用系数乘以相应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作为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18、增加了设防地震(中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场地类别Ⅰ的两个亚类的的特征周期值。

见4.3.7条

【说明】适应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规定,本条增加了设防烈度地震(中震)和6度时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19、高层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作了调整。

见4.3.8条。

【说明】做了部分调整,与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致。

20、补充了6度时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见4.3.12条。

21、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见5.1.14条。

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

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说明】本条为新增内容,增加了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

多塔楼结构振动形态复杂,整体模型计算有时不容易判断结果的合理性;

辅以分塔楼模型计算分析,取二者的不利结果进行设计较为妥当。

22、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分析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可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见5.2.1条

【说明】明确了仅在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可以对连梁刚度进行折减。

23、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5.5.1条。

【说明】取消了原条文中“7、8、9度抗震设计”的限制条件,对6度抗震设计的结构也要验算薄弱层弹塑性变形。

24、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见5.6.1条。

25、增加了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度竖向地震的要求和竖向地震与水平地震组合时竖向地震为主的组合。

见5.6.4条。

26、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

见6.1.4、6.1.5条。

【说明】在框架结构中,钢筋混凝土楼梯自身的刚度对结构地震作用和地震反应有着较大的影响。

若其位置布置不当会造成结构平面不规则,抗震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抗震设计时,应将楼梯作为结构构件进行设计。

楼梯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包括与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楼梯梁、柱的抗震等级可与所在的框架结构相同。

27、不与框架柱相连之次梁,可按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

见6.1.8条。

28、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

见6.2.1、6.2.2条。

【6.2.1说明】对“强柱弱梁”的要求做了调整,提高了框架结构的要求,二、三级时的系数由原规程的1.2、1.1分别提高到1.5、1.3;

因本规程框架结构不含四级,故取消四级增大系数1.2的要求。

另外,明确了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本规程9度时只有一级)节点的柱端弯矩要按节点区对应梁端实配受弯承载力反算,且计算梁的实配受弯承载力时还要考虑梁有效翼缘范围内楼板配筋的影响;

无需同时满足(6.2.1-2)式的要求。

《高规》原拟对一、二、三级框架结构均采用实配反算方法,考虑设计人员的意见,二、三级本次暂未要求。

有条件的设计人员,对二、三级框架结构梁柱节点也可采用(6.2.1-1)按实配承载力验算“强柱弱梁”,但此时系数1.2可略降低,但不应低于1.1,并据此进行设计,而不必采用增大系数的方法。

【6.2.2说明】框架结构底层柱底截面,一、二、三级增大系数由原规程的1.5、1.25、1.15分别调整为1.7、1.5、1.3,本规程无四级框架结构。

29、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

见6.2.3条。

【说明】对于柱子的“强剪弱弯”设计,框架结构柱剪力增大系数二、三级调整为1.3、1.2,其他结构的框架一、二、三保持与原规程一致1.4,1.2,1.1,四级也要增大,1.1。

实际上,不论是框架结构的柱还是其他结构的柱,应该一视同仁取相同的剪力增大系数,其间的差异已经在弯矩增大系数数中反映,见6.2.1、6.2.2条。

目前的表达方法暂与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保持一致。

29-1、条文说明增加了非框架结构的框架角柱也执行。

见6.2.4条。

30、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

见6.2.7条。

【说明】增加了三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要求;

取消了原规程中“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规定及附录C。

节点核心区的验算可按《混凝土结构规范》GB50010的有关执行,见11.6.1-11.6.6条。

31、梁端最大配筋率,由2.5%放宽到2.75%,见6.3.3条。

给出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

见6.3.2条。

【6.3.3说明】根据近年来工程应用情况和反馈意见,梁的纵向钢筋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应大于2.5%”改为“不宜大于2.5%”。

第1款做了部分修改。

根据国外试验资料,受弯构件的延性随其配筋率的提高而降低。

但当配置不少于受拉钢筋50﹪的受压钢筋时,其延性可以与低配筋率的构件相当。

新西兰规范规定,当受弯构件的压区钢筋大于拉区钢筋的50﹪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大于2.5﹪的规定可以适当放松。

当受压钢筋不少于受拉钢筋的75﹪时,其受拉钢筋配筋率可提高30﹪,也即配筋率可放宽至3.25﹪。

因此本次修订规定,当受压钢筋不小于受拉钢筋的0.5倍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可提高至2.75﹪。

第3款中增加了对三级框架的要求。

【6.3.2说明】表6.3.2-2注2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肢数不小于4肢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50mm。

32、承受弯矩、剪力和扭矩的梁,其箍筋面积配筋率和受扭纵向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应分别符合公式(6.3.4-2)和(6.3.4-3)的要求;

见6.3.4条。

【说明】本条第5款为新增内容,给出抗扭箍筋和纵筋的最小配筋要求。

33、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

见6.4.1条。

【说明】考虑到抗震安全,本次修订提高了抗震设计时对柱截面最小尺寸的要求。

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矩形截面柱最小截面尺寸由300mm改为400mm,圆柱最小直径由350mm改为450mm。

34、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要求。

见6.4.2条。

【说明】调整了部分柱压比限值,并增加了四级抗震轴压比限值的规定。

框架结构比原限值降低0.05,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三级框架柱限值降低了0.05。

35、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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