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节能减排项目推广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364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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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为节能减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管理的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审批以及节能减排推广项目、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鼓励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提高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总公司提报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推广项目节能减排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技术能力、技术参数进行分析,阐述实施推广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以及预期节能减排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提报推广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总公司根据项目提报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效益、规模和推广性等因素,提出申报使用国家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提供完备的项目申报材料,总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上报。
第七条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节能项目。
包括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改造,冷热源改造,节水改造等节能效果显著,投资回收期6年以内的项目。
(二)减排项目。
包括对铁路废水、废气、粉尘、噪声等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评估单位对各铁路运输企业提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由受委托单位按照总公司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规模,并在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意见。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收到评审意见后,依据节能减排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审核,履行总公司决策程序后在总公司更新改造计划中下达投资计划。
推广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商财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签报总公司领导同意后,确定更新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各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工期、投资控制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施工等招投标。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内容,降低节能减排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调研和检查监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总公司计划统计部。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验收交接和组固手续。
项目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运行记录,项目运行1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送总公司计划统计部。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运行后,各项费用包括人工、折旧、资金成本、维保费用等不应超过其节能节支费用。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巡视、检修、保养等有关规章制度。
使用单位可与厂商或有关专业公司签订质保期过后的设施设备维保协议,其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设备运行状况、分析能效指标和节能效果,并将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计划统计部。
第十六条每年11月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汇总各铁路运输企业已批复并运营项目,并将节能和节支指标抄送总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总公司通过对节能减排示范、推广项目等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优化和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铁路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节能效益,降低成本支出。
第十八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结合项目类型、节能减排量、投资总额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经审查列为总公司示范项目的,使用总公司更新改造资金不超过70%;
列为总公司推广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
列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补助项目的,除国家给予的补助外,总公司给予20%的补助。
项目推广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总公司鼓励各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合规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各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鼓励非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组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承办铁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各铁路运输企业应控制合同能源管理在铁路系统应用中的风险,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对于符合推广项目条件的,总公司给予不超过10%的配套资金,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路方出资。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及时整改。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总公司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总公司可视情节全部扣回或部分扣回已拨付资金,并在全路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在总公司批复并下达计划后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经审批的施工图等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整改不及时的;
(五)工程、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资金挪用、不及时拨付的;
(七)运营期间不能按期保养设施设备,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