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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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文档格式.docx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管理乡、镇小学和初级中学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

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四、派发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的使用说明书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

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

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具非在职人员办学证明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方向、宗旨以及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材料。

六、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

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经贸、安全监督

一、收缴本地区的非法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

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二、对在当地开办乡镇煤矿签署意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负领导责任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炭产量较大的县、乡(镇)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责权明确。

2、《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办(采)矿申请报告,经矿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矿管部门,由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属乡镇矿业规划布局、办矿资格和资金的审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矿山建设、矿区范围、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由矿业(行业)部门负责;

矿山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县(市)矿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属临时性、密集在同一地段或不便划定各自采矿范围开采的个体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矿管部门申请《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和管理。

三、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临时小量存放爆破器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电力管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

乡电管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第五条“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规划、建设

一、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建设

1、《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予公布并严格执行。

驻乡(镇)、村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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