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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教育改革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

教育关系主体及利益需求多元化

政府依法行政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加入WTO的冲击—教育服务贸易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具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相关联接]:

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我国签订WTO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承诺

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作承诺。

外国教育机构通过远程教育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由我国自主决定开放程度。

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同时吸引来华留学。

(三)公民权利诉求与教育法治实践的推动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霍姆斯

教育法治化并不是指存在对教育成文法律约束,而是指对教育方面的决议进行司法审查

受教育权从抽象权利、制度权利、死的权利—具体权利、实践权利、活的权利

《教育法》修订之课题--“受教育权及其法律救济渠道”

[经典案例]:

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案

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

北大刘燕文状告母校拒绝颁发学位证案

田永诉北科大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平等入学权案

二、教育法(规)基本原则

(一)我国教育法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1)体现为教育目的、方针、指导思想等政治性要求。

相区别于“教育中立性”原则。

2)日本《教育基本法》第一条规定:

教育必须着眼于人格的树立,以期成为和平的国家和社会塑造者,培养成热爱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勤劳与责任、充满自主精神的心身俱健的国民

讨论:

教育是培养“公民”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公益性原则—公共性(非营利)原则

1)现代国民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公共事业,不同于私人性质的“私塾”教育

2)《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25条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属非企业法人。

3、平等性原则

1)主要体现为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学校)民主管理两方面。

2)《教育法》第9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高教法》第9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废学生入学。

4)《教育法》第30条、《高教法》第43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4、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教育世俗化原则

1)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步实行了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私立学校体现宗教教育自由原则)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强制学生或教师信教或不信教,不能歧视信教师生。

3)《教育法》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高等教育法特别原则

1、学术自由原则

1)1995年台湾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司法解释对“宪法”之“讲学自由”和《大学法》之“大学自治”作了解释:

2)大学自治之事项,即属学术自由之事项,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除法律特别有明文规定者外,应任诸大学自由决定,在此自由决定之自治范围内,并无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

3)《高教法》第10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从事上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4)“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算不上是学术。

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她有她的大经大法,她有她的神圣使命,她有她特殊的广大的范围和领域,别人不能侵犯。

”(注:

转引自谢泳:

《西南联大的学术传统》)

5)“其‘无所不思’之中,必有一部分为不合时宜之思,其“无所不言”之中,亦必有一部分为不合时宜之言;

亦正惟其所思所言,不尽合时宜,乃或不合于将来,而新文化之因素胥于是生,进步之机缘,胥于是启,而亲民之大业,亦胥于是奠其基矣。

——梅贻琦《大学一解》

2、大学自治原则—自主办学原则

1)《高教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32-38条分别规定了高校招生、专业学科设置、教学计划、科研、合作交流、人事、财务等自主权。

2)大学自治除学术自由外,还包含行政、人事、财务等保障学术自由的非学术性权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重申了大学的自治与学术自由,强调:

”在承认学校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把高等学校办成可以自由探索的地方。

“为此,必须给予公立高校和认可的私立学校一定程度的法定自主权,允许它们针对实际情况在社会中发挥其创造、思考和批判的职能。

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重新建构

(一)计划体制下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内在逻辑

政府是教育权力的垄断者、教育活动的设计者,教育改革的发动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运作听命于政府,学校是政府机构的附属单位—事业单位。

学生是受教育者,其培养目标及方案由政府统一制定。

学校(教师、学生)与政府之间是内部行政隶属关系而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特征的法律关系,与其他国家机关无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了教育国家化原则。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总体改革思路:

如何形成一个既有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办学自主权,受教育者有选择权的新型关系。

1、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政策依据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高等教育体制改变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学校统得过多过死的管理体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提出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实行以中央、省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扩大省级教育决策权;

确保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政府改革办学体制、计划体制、投资体制和招生就业制度,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法律、经济、评估等为主的间接管理。

提出建设“211”工程。

1999年国务院批转《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使入学率接近15%的大众教育;

体制改革遵循“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八字方针;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2、高等教育改革的路径分析

放权式改革+市场导向型改革

“放权”:

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放权;

政府向学校的放权。

由于这种垄断行业的放权式改革存在服务对象的缺位现象,并没有真正解决动力的源泉问题。

纯粹寄希望于管理者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道德自觉来改善教育供给是靠不住的。

其导致的后果是中央财政减负,而地方各级财政及民众增负,以及教育部的集权。

市场导向型改革

民办学校、股份制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公办学校建独立学院等形式。

受教育者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教育“消费者”与教育“供给者”之间的“市场”关系。

市场机制的引入,在减轻国家对教育投入的负担,满足了学习者的选择的同时,危害了教育的公益性。

市场机制的有限介入和规范介入—公益性教育为主、营利性教育为辅。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领域内法律关系的重新建构

1、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学校(术)与市场三种力量相互影响着高等教育体制。

政府角色分化:

从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于一身,向举办者与管理者角色和职能分离。

市场或社会参与:

办学主体多元,社会(教师、学生、家长、公司、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的主体对教育提出各自的利益诉求。

学校法人化: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从隶属向独立、内部向外部、直接向间接、行政向法律关系演变。

2、高等教育领域内政府、学校(学生、教师)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主要分化为三类:

一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

如政府批准学校设立。

政府是行政主体,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二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学校是民事主体。

三是以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如招生和开除学生,也有民事法律关系,如聘任教师等。

四、高等教育法律热点问题探讨

 

第二讲: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学历教育: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专科学校、高等教育

非学历教育: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高教法》第26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国立、省立(市立)、私立 

(二)高等学校的任务与功能定位

1、大学的主义—主义的大学

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象牙塔--服务站

所谓大学的主义,是指大学按照自身的逻辑显现而出的特性,即源自西方近代社会变迁产生的、大学所具有的相对于政治组织体制而言的独立性,具有的相对于意识形态而言的自由性,具有的相对于社会分工专门化定势而言的包容性,具有的相对于组织化社会自我确认特性而言的批判性,具有的相对于实际社会生活现实性而言的理想性,具有的相对于重视功利的社会习性而言的创造与传授知识的超脱性等等。

所谓主义的大学,是指大学相对于政治经济体制化运作而言的自由性、独立性、批判性、包容性、理想性、超脱性丧失之后,大学成为一个统一意识形态的制造与传播之所—文化霸权工具。

2、现代大学的三大职能和任务

大学使命和任务的历史演变

1167年牛津大学与传授知识、绅士培养—1826年柏林大学与科学研究—1862年林肯签署了《莫利赠地法》,“赠地学院”与社会服务

现代大学三大职能: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

《高教法》31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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