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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障导论Word文档格式.docx

社会保障的产生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在20世纪上半叶全美社会福利运动领袖亚伯拉罕·

艾普斯顿把“社会保障”一词引介到美国和全世界面前之前,被广泛运用的是“经济保障”一词。

“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8月美国《社会保障法》中被使用的。

国际劳工组织很快采用了这个词,并在1944年5月10日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的与宗旨的宣言》(又称《费城宣言》)中加以使用。

之后,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接受并采纳,成为一个极富号召力的词汇。

1.英美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为:

“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

在美国,‘社会保障’一词指由‘老年人、遗属、残疾人健康保险’项目(OASDHI)和由‘医疗照顾’项目提供的现金补助。

在其他国家,这一概念亦包括对全体公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待遇和对全体儿童,无论其家长的收入水平如何,提供的现金待遇”。

英国编撰的《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90)把“社会保障”解释成:

“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所有已经为立法建立的集体措施,以便当个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受到损害或中止时,或当他们有大笔的开支必须支付时(如抚养子女或支付医疗费用),维持他们的收入,或对他们提供收入。

因此,社会保障可能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

对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的待遇可能以现金也可能以实物(服务)的形式提供。

社会保障可以按法庭的命令提供(如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也可能由雇主、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半公共或独立的机构提供。

而国际劳工局(ILO)在《社会保障导言》(1984)中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则是:

“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

这个定义在国际上的使用更为广泛。

从以上几个经典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

一是社会保障仅仅是对现代社会中8种主要的收入损失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即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及失收)、丧偶和失怙,其目标比较明确和具体;

二是社会保障并没有将社会福利作为它的子项目,其核心内容与通常所讲的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一般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非常接近。

所以,国际上在很多场合的确将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两个概念互相换用,只不过,新的趋势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已把社会救助、雇主责任和社会津贴包括了进来,并且“社会保障”一词也正在逐渐被“社会保护”(socialprotection)所取代。

2.国内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国内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并不完全统一,可以找到很多略有不同的定义。

国内的社会保障定义可以说都是对我国官方文件解释认识。

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我国才第一次提到“社会保障”这一词:

要逐步建立、改进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与优抚保障工作,有步骤地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2004年9月颁布的《中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指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住房保障等内容。

可见,在政府政策层面,社会保障被理解为一个总括性概念,涵盖了非常广泛的内容。

学者们对此理解作出如下两种定义:

第一,“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张左己,2002)。

第二,“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帮助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在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给予物质的帮助”(董克用,2003),等等。

实际上归纳起来,无论何种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认为社会保障全部或部分地包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几项制度。

因此,社会保障在中国是一个最高层次的范畴,社会福利等其他概念包含于其中。

3.中西方对社会保障理解分歧的原因

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上产生明显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源于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的不同,二是源于政府功能定位的差异。

我国一直信奉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的六大扣除理论,但又存在理解上的偏误。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要做六项扣除,其中最后一项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即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一部分。

而我国却把这项扣除无限扩大到今天所称的整个社会福利的范围,认为把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的这一部分用于建立全社会的福利事业就足够了。

相反,西方国家则具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他们早期的“基尔特”“友爱社”等制度雏形历史悠久,官办济贫事业和公办社会保险制度等也顺序出现并逐渐发展,早已形成了对“社会福利”的初步认识。

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兴起与演进就是很好的例证。

我国对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理解和实践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

西方世界是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对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市场活动进行协调与修正。

我国则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直实行政府统包一切的经济管理模式,政府活动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政府“样样都想管,样样都难管”的状况出现;

经过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转型时期以后,虽然上述局面正在发生显著的改观,但是不可否认当前各个领域仍然深深烙有政府干预的印迹,处处都充满着政府“父爱主义的关怀”。

换言之,要实现政府简政放权、专司服务的目标不是一朝一夕之功。

而西方国家则认为社会福利的实现不仅仅是依靠政府,各个社会阶层、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也愿意共同承担维持民生幸福的责任。

(二)社会保障特征

1.权利性

社会保障已经作为一项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认可。

不仅如此,社会保障权还被以上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文献为代表的国际规范、文献等视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

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9条规定:

“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平等性

“社会保障应对全社会实行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对社会各类人的保护应当是一律的,这是纯粹的社会正义。

”享有社会保障既然发展成一项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那么它就当然具有平等性。

社会保障对于同样条件下的社会成员,应给予同样程度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对于同样享受社会保障的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所实际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内容可能有很多差别。

社会保障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总体上来说,它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但它不仅仅是要保证社会成员简单地生存下去,更重要的是要恢复社会成员自我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辅导其自立。

这就好比给人以财富还是教人以获得财富的方法一样。

造成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的原因千差万别,生活问题的程度也有所不一,因此社会成员从社会保障中所具体能得到的社会支持也不一样。

毕竟社会保障不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一张供寄生用的“温床”,它只是社会成员的人生历程中的“加油站”。

社会保障是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提供它所能提供的最低条件的物质支援或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就是指平等地赋予社会成员拥有接受社会保障支援的资格,在社会保障的次元范畴内,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社会保障。

3.彻底性

社会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所需要的支援是全面的,必须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在陷入生活困境申请社会保障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即是意味着能够使社会成员没有生活之忧。

在接受社会保障期间,社会成员可以仅仅依靠社会保障的支持而生存。

社会保障的目的就是在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减退、暂时地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一种“完全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安然渡过各种社会危机,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为此,社会保障的方式、手段也是多样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一定的金钱给付,还包括一定的物质支援和社会服务。

4.救助性

国家、政府以及所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在社会成员需要社会保障支持的时候,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的实施应当是积极的。

但社会保障虽然要为社会成员免除生活之虞,却毕竟不是要满足社会成员的所有欲求。

社会保障的原则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恢复社会成员自我劳动维持生存的能力。

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又是消极的。

在社会成员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减退、暂时地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继而导致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依靠自力生活发生困难,难以维持社会平均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前,社会保障不会主动发生作用。

5.发展性

社会保障所提供的保护是要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社会平均的最低生活水平,虽然说是“最低生活水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平均”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的基线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上升的。

当然也有可能发生历史的倒退。

而且,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的,社会保障也不能无视这种变化,不能简单地维持社会成员的生存,而是要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状态,才能使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也拥有一种在社会上生活的尊严和追赶社会进步的时间和勇气,使之不至于脱离这个社会。

因此社会保障的内容也要不断丰富和发展。

社会保障“远非仅是一种与一定的时间或情况相适应的收入来源……。

它是一种既反映又能够修改社会上各种思想观念和愿望的社会制度;

它能够明显地改变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方式;

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代表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里各阶级的内聚性。

二、社会保障内容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

结构为经,层次为纬,内容是经纬的统一。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筹互济,对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在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经济帮助、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险一般要求政府及参保的雇主、雇员缴费,三方共同负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统筹互济再分配的基础。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基本(或核心)的社会保障,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雇员或劳动者,是人口中最能创造财富的那部分人,且占社会保障对象的绝大比例。

第二,社会保险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大部分,是社会保障中最大的子项目。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遭受贫困或灾害的国民提供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的社会制度。

社会救助的形式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五保”以及灾害救济等。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低收入人群和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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