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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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市中级法院

7

5.1%

630.24

54.5%

城区法院

55

40.4%

245

21.2%

XX县法院

62

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

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

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

被执行人

案件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43

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406.84

35.2%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

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

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

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

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

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

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三)

债务形成原因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136件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标的额也占相当比例。

乡村两级债务占到涉行政执行案件的83.1%。

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较少,只有7件,但债务数额最大,占总标的额35.2%。

(二)建设欠款是形成债务的主要原因

从债务形成原因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因普九验收建设,乡村路面硬化、办公楼建设而形成建筑工程欠款;

因垫交水费,三提五统费用,办公楼建设等贷款形成债务;

因经济往来形成债务;

因劳动关系或劳务报酬而形成债务;

因土地补偿纠纷形成债务等原因。

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欠款最多,案件数量(含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占到此类执行案件的一半。

(三)债务形成时间比较集中

从债务形成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1996年至20xx年这五年期间,这一时期是乡村两级完成一些基本建设(如农村小康路面硬化)和国家下达任务(如普九达标)建设时期。

未结执行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陈年旧账”,这些案件债务发生时间较早,当事人通过协商要款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

如建行XX县支行与XX县宁安乡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1985年12月,XX县宁安乡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从建行XX县支行借款35万元,由乡政府进行担保,后企业倒闭后债务一直未偿还。

1995年,建行XX县支行依法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乡政府履行还款义务。

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一直未执结。

又如原告XX市郊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第三中学、XX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92年5月原告为被告建设教学楼,被告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一直未偿还。

20xx年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XX市第三中学被整体拍卖,所欠工程款未清偿,案件无法执结。

上述两起案件债务形成时间长达十X大批“私贷公用”案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委会不能再向群众征收所欠款项,造成村委会无钱偿还村干部借款,导致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起诉。

如XX县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25件案件(标的额58万元)属典型的“私贷公用”案件。

这些案件的借款人为村委会的主任、会计、村党支部书记等,为了完成交纳水费、三提五统费用的工作任务,他们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后,所贷资金直接由村委会使用,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起诉。

(六)这些案件都属于法院“久执未结”的积案

1998年,党中央下发11号文件,要求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

当时从各个法院清理出来的未执执行案件中,涉行政案件就占到一定比例,清执的效果并不好。

此次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涉行政执行案件仍旧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案件。

三、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难”在何处

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究竟难在何处,我们通过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客观方面,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建设欠款占的比例最大,一方面行政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完成基础建设,加快地区发展的愿望迫切;

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紧张、经费有限,建设过程中在资金缺口比较大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个人垫资或金融部门贷款完成建设,从而形成债务。

乡镇、村级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有限的财政收入要维持基本开支,无多余的经费用于清偿“旧帐”。

而占较大比例的村委会财产状况则更是“雪上加霜”,有些村委会连办公用房都是租借,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主观方面,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意识差

一些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往往认为债务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差。

前面已经讲到,此类案件是“陈年旧帐”,且单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

有些单位负责人对旧债认可,对法院执行工作能够理解;

有些单位负责人不认旧帐,对法院的执行置至不理,往往会说:

“谁欠下的去找谁”、“要钱没有,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之类不讲理的话;

有些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对前任欠下的债务拒绝接受,拒不履行义务。

乡镇党政领导互相推诿也是影响案件难执行的又一原因。

乡镇党委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但不是法定代表人。

一些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间相互推诿,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

涉村案件中也存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推诿的现象,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部书记解决,而后者则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推脱不管。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现行法律对政府机关哪些财产可以执行规定不明确,对执行政府机关财产又多有限制,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法院很难主动执行到政府的资金。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法院都不能查封,除非这些资金是计划用于清偿债务。

但对政府的资金状况执行人员无从掌握,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法院不能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只能由政府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遇到涉行政执行案件则往往是“无计可施”。

(四)执行人员产生畏难情绪

在执行涉行政执行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

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押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

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涉行政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在此次清理未结执行活动中,全市法院也采取及时汇报、加强沟通等多种措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大执行力度。

如市中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动态,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全市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城区法院专门召开了有涉乡镇、村案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积案执行动员大会,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执结案件。

XX县法院针对62件行政机关案件召开会议,分析成因和对策,上报县委、人大,请求协调解决,化解执行难题。

海原县法院也及时向县委、人大汇报情况。

目前,从全市法院来看,清执效果并不理想,截至20xx年6月,全市法院共执结涉行政执行案件15件,标的额35万元,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

四、涉行政执行案件“欠执未结”带来的危害后果

(一)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私有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当事人(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资金支持政府完成了建设和工作任务,解了“燃眉之急”,事后连基本的垫入款项都无法要回。

案件起诉到法院审结后,长时间无法执行,使一些当事人生活“雪上加霜”,一些经济实力小的企业经营困难。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直接损害。

如城区法院受理的张泽民诉XX市柔远镇刘台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99年原告张泽民与他人合伙为刘台村完成了小康路面硬化工程建设,下欠47874.50元刘台村一直未付,案件判决后,法院采取措施、多次执行此案,因刘台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过镇政府多次协调此案,仍无法执行。

张泽民孩子考上大学后,无钱交学费,多次到市委、人大、政府上访,市领导亦多次做出批示,但至今未能执结。

(二)损害了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对个案来讲,损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从整体层面上讲,损害的却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生效裁判依法得到尊重和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发达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法院的威信无法树立,法律尊严受到破坏。

(三)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近几年来,涉诉信访中反映执行案件的内容所占比例较大,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批转到法院的信访件中反映执行案件的也较多。

涉行政执行案件长期不能执行,一些当事人不断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上访,有些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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