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题技巧D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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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
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
但是它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
另外在记这些数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应该说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需要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根据这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
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我们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
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例2.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环境影响评价机构D.设计单位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与之相关的知识点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看到了“编制”与“组织编制”的单位是不同的。
“编制”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而“组织编制”单位则是建设单位。
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刚才的结论,即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的工作,而其他相应的单位仅仅负责具体的操作。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B.无权代理C.委托代理D.法定代理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
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
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才能正确做出选择。
不过,好在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也就是有四五个知识点吧,记住就行了。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
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B.协议终止C.违约终止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
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它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了。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
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同学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
为什么哪?
因为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了,就不能再属于别的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这就像我们把人做一下分类一样,按照性别分,你是男人;
按照年龄分,你是中年人;
按照国籍分,你是中国人。
这个分类矛盾吗?
你是男人就不能是中国人了吗?
显然不是。
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
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第83页的约定解除合同部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从上面这个对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就是约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协议解除。
(4)程序型考点
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很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例1.下列关于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C.踏勘现场、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
D.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容易出现的形式。
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记住这个次序,就不必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的工作,这样就会很容易理解,谁当然在先,谁当然在后了。
例2.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种关于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察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前面侧重考察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则侧重考察招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5)混淆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
“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
某乙说:
“当然愿意”。
某甲说:
“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某甲向某乙发出了承诺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该承诺的通知到达某乙时已经超过了某乙要求承诺返回的期限,对于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B.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C.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D.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这是另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在前面也以此为例进行了分析。
考生可以参见前面的内容。
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6)条件型考点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B.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
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
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
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
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
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
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
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
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
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