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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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doc

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09062

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 方: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编: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通信项目工程监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本工程”或“工程”)概况如下:

1.1工程名称:

[]。

1.2任务书文号:

[]。

1.3工程地点:

[]。

1.4工程规模:

[]。

1.5总投资:

[]。

第二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效力顺序依次递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监理招投标文件(如有)。

2.3本合同《标准条件》。

2.4本合同《专用条件》。

2.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准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另有约定外,有如下含义:

1.1“工程”:

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甲方”:

工程业主、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乙方”:

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1.4“监理机构”:

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

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1.6“第三方”:

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如:

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商)。

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另行书面协议增加并补充纳入本合同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的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日”:

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月”:

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中文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承建商等第三方,并与其订立合同。

第五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甲方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联系。

负责人的确定,以《专用条件》约定为准。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七条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负责工程建设相关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甲方亦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

第八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监理人员不依约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等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工程已选定的相关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为监理工作之需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13.1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13.2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三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责任期即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监理职责的期限。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责任期超过约定的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责任期。

第十五条责任期内,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要求履行各项监理义务。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乙方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乙方调换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监理人员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同意。

第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报送监理规划。

责任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期内,乙方应认真、勤勉工作,为甲方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咨询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监理范围内,享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9.1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具有向甲方的建议权。

19.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或承建商更正。

19.3对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可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将导致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9.4根据甲方委托,对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具有主持权,但对影响工期或增加费用的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取得甲方认可。

19.5具有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报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发出停工令,但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19.6具有对工程上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和返工。

19.7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具有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定权。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乙方应谨慎、小心地使用该等设施和物品,避免损坏。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将该等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监理资料,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甲方和第三方的争议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审理和仲裁时,乙方应当依法提供事实材料并履行作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

第四章监理酬金

第二十四条如《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甲方可在乙方实施监理业务之前向乙方支付首付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酬金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该等费用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有关计算方法和约定的时间、数额计算并支付。

该等费用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就本合同项下监理工作,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该等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因乙方监理不力导致第三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甲方间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或完工(交图、交货等)时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任一监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监理酬金最终结算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审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书,如存在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9.1如经甲方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工程量审减额为送审总额[]%(含)至[]%的,则甲方有权在监理酬金最终结算金额中扣除同等比例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

29.2如审减额超过总额[]%(含)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在监理酬金最终结算金额中扣除双倍比例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

第三十条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履行监理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要求其改正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或经整改仍未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监理酬金最终结算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条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时,如无最终结算金额依据,则违约金按合同预算总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如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任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上述款项的扣除不免除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日或以上,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七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由于甲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乙方并应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有关解决方案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前述方案不当然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仅承担设计阶段监理业务的,在甲方批准执行设计后,乙方监理责任期届满。

乙方同时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且承建商和甲方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后,乙方监理责任期届满。

乙方同时承担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业务的,至保修期结束、甲方与承建商结算完毕工程保修金后,乙方监理责任期届满。

第三十九条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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