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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V2.0Q/HZG02·00·007—2010

七、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职工福利的管理职责、福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职工健康安全福利、休假、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有关事项,为广大职工提供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并规范福利待遇的管理,以提高公司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广大职工的爱厂意识,增强团队精神、协作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福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3 定义

3.1 企业职工福利

企业职工福利是企业单位为满足职工共同或特殊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本企业内部创办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和建立某些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补贴。

4 管理职责

4.1 办公室是公司职工福利的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项目的设置、内容调整、发放管理等有关事项。

4.2 公司员工按办法享受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5 社会保险福利

5.1 养老保险

公司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身份的不同,分如下三种:

5.1.1 公司各车间、部室职工及贺州造纸厂职工:

缴费基数按职工岗位工资岗级进行对应确定;

5.1.2 大地公司、石化厂、桂林办、工会小卖部职工:

缴费基数=基本工资+岗位贴+补贴1+100(每年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

5.1.3 内退职工、挂靠、待岗人员:

执行文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养老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各自负担的比例为:

企业负担部分:

缴费基数×20%

个人负担部分:

缴费基数×扣缴比例(8%)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在退休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一次性基本养老金。

5.2 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5.2.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养老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各自负担的比例为:

企业负担部分:

缴费基数×6.5%

个人负担部分:

缴费基数×扣缴比例(2%)

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5.2.1.1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每月由市医保中心按参保职工年龄分段,以不同的比例计算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

45岁以下(含45岁)在职职工记入0.9%;46岁至退休前的在职职工记入1.1%;退休人员记入1.2%。

5.2.1.2 统筹基金主要是解决参保职工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5.2.2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43元,其中企业缴纳28元,个人缴纳15元,由参保企业于每年1月一次性缴纳。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不设立个人帐户,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患病时,基本医疗支付到最高限额,进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时所需费用由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报销。

5.2.3 医疗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以外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为每年1月至12月,保费金额由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由公司缴纳。

参保人员包括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医疗补助用于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自付费用,由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赔付80%。

5.3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扣缴额为:

缴费基数×3%,其中个人负担1%,公司负担2%。

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失业救济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免费接受职业培训和三次职业介绍。

5.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缴纳数额为:

缴费基数×1%,全部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负担挂靠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下列待遇:

——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工伤生活费;

——医疗终结确定残废等级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抚恤金;

——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数额为:

缴费基数×1%,全部由公司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产假工资;

——生育医疗费;

——男职工看护假期工资。

5.6 住房公积金

5.6.1 住房公积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5.6.1.1 公司内各部室、车间的在岗职工采用公积金扣缴与岗位工资挂钩的方式,即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办法=岗位工资×16%,其中单位缴=岗位工资×8%,个人缴=岗位工资×8%。

5.6.1.2 桂林办、石化厂、工会小卖部、内退、待岗以及挂靠人员采用与基本工资挂钩的方式扣缴住房公积金,即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办法=基本工资×20%,其中单位缴=基本工资×10%,个人缴=基本工资×10%。

5.6.2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享受下列待遇:

5.6.2.1 住房贷款(可用于购房或建房);

5.6.2.2 职工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

6 职工健康、安全福利

6.1 劳动安全保护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同时按照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的不同,给所有职工足额按时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手套、口罩等,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6.2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妊娠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确保孕妇的产前检查及各种休假,确保女职工休假期间按有关规定领取工资待遇。

6.3 职工健康检查

为保证职工健康,加强疾病预防工作,公司将定期为全体职工、特殊工种作业职工、女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负担。

6.4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为了体现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公司按工伤职工实际住院天数,按10元/天的标准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6.5 医疗期

职工患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6 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

7 其他福利待遇

7.1 职工享受如下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公司按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工资。

7.1.1 全体公民放假,带薪的节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或5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秋节,放假1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7.1.2 其他假见《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7.2 培训待遇

按照工作需要,职工在公司可接受到各种培训,包括上岗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管理知识培训等。

7.3 慰问金

每年春节、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公司和工会发一定数量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7.4 交通待遇

公司配备专用通勤车接送生活区、市区职工上下班,确保职工安全上下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因通勤车而产生的司机应付工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7.5 文体娱乐

公司投入资金配置职工文体娱乐场所、公共福利设施,如各种球场、娱乐室、健身房等,公司工会、团委及各单位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生活。

7.6 饮食福利

公司努力改善职工在厂区的就餐环境,为倒班职工免费供应中餐和晚餐,常白班职工发放25元/月的伙食补助。

7.7 特殊奖励

公司每年进行评先表彰,对先进工作者、生产经营骨干提供特殊奖励,采用发放奖金、免费旅游、外出参观等形式进行。

7.8 职工互助

每年公司拨出一定资金用于慰问困难职工及伤病职工,在职工出现危难时,鼓励广大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团结友爱精神,使职工感受到在贺纸公司这个大家庭中的温暖。

8 劳动保护及着装规定

8.1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工伤事故或有害物质对身体的危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公司为职工提供各方面的劳保福利,职工上岗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着装。

8.1.1 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皆不准赤身,不许赤脚;

8.1.2 不准穿戴高跟鞋、拖鞋、裙子、围巾、裙裤、大衣、雨衣、大褂、喇叭裤、短裤等;

8.1.3 在转动的机器附近工作的女工的长发(头发长至盖着下耳廓者为长发)和辫子要扎好塞进帽子里;

8.1.4 不准戴手套检查转动着的机器,不准戴手套开车床;

8.1.5 在有上下交叉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戴硬壳安全帽;

8.1.6 在有尘、毒的场所,必须戴相应的口罩(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8.2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因不穿戴劳保用品而造成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由其本人负责。

8.3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标准发放,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

8.3.1 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建立档案,凭卡发放。

8.3.2 发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应妥善保管,不到使用期限而有损坏、丢失的,由个人负责。

8.3.3 职工在本厂内工作调动,不重新发放劳保用品,若新工种所需的劳保用品的品种需要比原工种有所增加的,可相应增加,工作服、鞋等新旧岗位均享有的劳保用品可按新岗位标准折旧,但不另行发放。

8.3.4 职工(包括临工)离开本厂时,其所领用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期不足规定使用期的1/2者,必须折价交回相应款项后才能办理离厂手续。

使用期已达到规定期限1/2及1/2以上者,可不回收。

8.4 属岗位班组公用的防护用品,不作使用期限的规定,各单位应确定专人妥善保管,无故丢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如有损坏,经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旧换新。

9 附则

9.1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修订和提交各级领导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9.2 本办法解释权属办公室。

9.3 本办法V2.0版自2010年09月28日进行修订发布,自2010年09月2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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