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会第8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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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政府支出分类
(一)支出功能分类
一般公共服务。
是指人大、政协、党派团体、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包括已经专列类级科目的职能部门)。
已经专列类级科目的职能部门不可能使用“一般公共服务”类。
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是指相关管理部门发生的支出,各单位交纳的“三险一金”不可能列入这级类。
注意以下几类的交叉情况: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
任何部门分管的学校都是“教育”,任何部门设立的医院都是“医疗卫生”,任何部门的科研都是“科学技术”。
(二)支出经济分类
应该注意以下几类的区别:
1、“工资福利支出”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前者是在职职工,后者是离退休及其他人员。
对在职职工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商品和服务支出”与“其他资本性支出”。
前者是消耗性物品购买、设备房屋维修等。
后者是设备购买、房屋建设等。
3、“基本建设支出”与“其他资本性支出”。
前者必须是发改委安排的项目,后者是财政或单位自己安排的项目。
二、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概念
中央部门预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实现其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业服务、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而终止工作,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仅指项目支出结余。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二)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相互挪用,不得用于提供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应结转下年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须报财政部审批。
(二)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余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该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借应上缴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缴;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须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国库集中收付与政府采购制度
(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项目
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支付工资
借:
经费支出
贷: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借: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贷:
拨入经费
借:
事业支出
贷: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借: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贷:
财政补助收入
购买材料、服务
借:
库存材料
经费支出
贷:
拨入经费
借:
材料
事业支出
贷:
财政补助收入
购买固定资产
借:
经费支出
贷:
拨入经费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借:
事业支出
贷:
财政补助收入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2、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项目
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收到“额度到账通知书”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拨入经费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
购买材料、服务
借:
库存材料
经费支出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材料
事业支出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购买固定资产
借:
经费支出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借:
事业支出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
提取现金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现金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核算
项目
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拨入经费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
下年度财政部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
不做账务处理
不做账务处理
实际使用恢复的额度时
借:
经费支出等
贷:
财政应返还额度
借:
事业支出等
贷:
财政应返还额度
4、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核算
项目
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下达用款额度数的差额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拨入经费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
财政补助收入
下年初恢复的额度或下达额度时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应返还额度
借: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政府采购制度
1、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2、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借、出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
案例16
资料:
某市卫生局所属单位有三家医院和一所护士学校(叫教育)。
2006年5月,卫生局财务处长张某参加了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培训。
培训结束后,张某按照2006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卫生局实际情况,组织模拟编制了2006年度支出预算,并拟订了卫生局本级相关会计核算实施方案。
(1)模拟编制预算资料如下:
①卫生局本级人员经费预算20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生”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类。
②卫生局本级新建一幢办公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该项目预算40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生”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
③卫生局本级改建职工食堂,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该项目预算3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生”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
④卫生局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试验材料经费预算4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生”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
⑤卫生局本级离退休经费预算200万元(该部门未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类。
⑥所属医院日常办公经费预算6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生”类;按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
⑦所属医院经财政部门安排设备购置经费预算400万元。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分类,列入“医疗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