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狱的和谐发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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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狱的和谐发展Word格式.docx

一、拓展外部环境

监狱要争取更多的外在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就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上级部门)对监狱工作的理解、支持。

而要争取别人对我们的理解、支持,首先,我们应以何形象去取悦别人,这就牵扯到如何去宣传、推销、包装我们监狱。

在目前的现存行业中,象监狱一样不被人了解、理解,甚至往往被人误解的,恐怕不多。

大多数记者没有被少数有偿新闻、虚假新闻而摘下无冕之王的美誉,大多数医生没有被少数红包回扣、医疗事故而掩盖华佗再世的英明,大多数公安干警没有被少数刑讯逼供、处女卖淫而抹去人民卫士的形象。

但差不多因个别干警、个别监狱的违法行为,害得我们整个监狱系统抬不起头。

究其原因,不外乎我们自己对外界的正面宣传太少,而外界对我们的负面报道太多,其它行业则恰恰相反。

任何一个行业要宣传自己,都要先搞清自己是干啥的,能干多好。

记者宣传自己应该是报道及时、真实、客观,医院宣传自己应该是设施先进、医德好、医术高,公安宣传自己应该是严惩罪犯、保护人民。

宣传要真实、客观,一个讲自己包治百病的医生,一个讲自己凡案准破的公安,肯定是骗子。

而我们监狱应该如何真实、客观、让人信服的宣传自己呢?

我们应该定位在监狱的刑罚执行的核心功能上宣传自己,是代表国家、人民严格依法惩罚罪犯。

而刑罚执行的重要主体是一线默默无闻的监狱干警,无疑,他们应该是、也必须是我们宣传、展示的主人公:

他们没有多少丰功伟绩,只是一点一滴对屡教不改的罪犯依法严惩,对悔过自新的罪犯鼓励支持;

工作不被人理解时,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时,执法环境不好时,他们会发牢骚,但工作标准绝不会降低;

他们不是神仙,工作中会出意想不到或想到但未做到(可能是别人的原因)的事故,必须自己承担后果;

他们不是观世音,不可能使每一名罪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某些罪犯,因恶习深、犯罪情节恶劣或其他原因,被社会甚至其亲人抛弃,但干警不能、也不会放弃对其挽救;

当罪犯因急病住院抢救时,他们往往先自己垫钱,而且为罪犯端屎端尿。

这就是真实的监狱人民警察,我想,也是社会公众能够理解的、接受的监狱人民警察。

宣传也好,包装也罢,还要注意一个角度。

比如,本世纪初,我们热衷于提出的监狱罪犯管理人性化,应该说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社会上提出所谓的人性化管理,背景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视管理工人或雇员如管理机器,为消除其管理弊病,现代的管理理念倾向于视工人或雇员为家人、亲人甚至合伙人,因此,提出人性化管理的概念。

而我们不加鉴别提出罪犯管理人性化,可能让社会上对监狱工作不理解的人认为(社会上有多少人真正理解监狱工作,包括我们的亲朋好友):

监狱以前对罪犯管理不人性(甚至不人道),现在对罪犯管理不严格。

对于上述误解,不仅我们现在监狱工作的干警不答应,恐怕在监狱工作过的老前辈也不会答应。

现在,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趋于轻缓化,理论上讲,可能有利于对罪犯在监狱内的教育改造,但是,这种轻缓化趋势会不会伤害深受犯罪侵扰的社会公众对罪犯严惩的报复心理呢?

毕竟,刑罚的首要功能是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惩罚(绝大部分罪犯直接侵害的客体为普通的民众,社会公众要求对其严惩也无可厚非),而刑罚轻缓化可能使更多的罪犯更快的回归社会,在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时,社会公众再次遭受他们伤害的频次、程度都会增大。

因此,如果我们不注重自己行为的社会效应,就有可能引起社会上的非议,非议多了,会不会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呢?

监狱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理解、支持。

社会上对我们工作理解、支持的人多了,我们监狱外部的生存、发展空间才会越来越大。

二、监狱安全

监狱安全包括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狱稳定是监狱安全的基础。

监狱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改革、发展、稳定中,稳定是基础,改革、发展必须以稳定为前提。

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一些人受益多一些、可能一些人受益少一些,可能出现一些不利于稳定的因素。

但改革、发展后生产力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远大于改革、发展前,如分配公平,每个人物质受益也将多于以前,从这点来看,又有利于稳定。

一个人,要想安全,最好待在家里不动;

一个人,要想发展,最好到外边去寻找机会;

一个人,既要想安全,又要想发展,就要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

监狱的安全与发展依然。

无论主动或被动,监狱必须要发展,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我们是为了追求绝对安全而放弃相对发展,还是为了追求绝对发展而牺牲相对安全?

在现阶段,答案应该是既追求相对安全,又追求相对发展,用安全保发展,用发展促安全。

古人云:

过犹不及。

现在经济学有一个边际效应(收益)递减理论,指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超过限度的增加某一个因素,所起作用相反。

举例为,一个饥饿的人(假设饭量为3个面包),吃第一个面包感到味道好极了,吃第二个面包感到味道还不错,吃第三个面包感到味道一般,吃第四个面包感到肚胀,吃第五个面包感到想反胃呕吐。

不是面包不好吃,而是面包,超过了一定的量,超过了一定量的面包,起的作用成负数。

我们的监管安全也是这样,超过现在的现实条件,要求太多,规则太严,这些要求与规则,就有可能成为超过了一定量的面包,起的作用成负数。

比如,在其它监管设施不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增加干警的责任心来预防、控制、甚至杜绝罪犯自杀,可能会事与愿违。

有人(特别是享有特权的)可能会出现凡罪犯自杀皆有干警违法的观念,势必造成干警人人自危的心理感觉:

干警正常管理某罪犯,但该罪犯心理承受能力差,以此为借口起意自杀,甚至去实施自杀,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下,涉嫌干警浑身是嘴能说清吗?

在心存畏惧、胸怀疑虑的前提下,干警能依法严管罪犯吗?

比如,一个闯红灯的小心眼司机,被交警按规定处罚,该司机因而自杀。

如果以此追究交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以后遇到违规司机,交警还敢象以前一样依法管理吗?

其实,自杀的预防和控制,无论在狱内还是在狱外,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一个待攻克的世界性难题。

有报道称,美国监狱在押犯自杀率也是逐年增加。

当然,出现狱内罪犯自杀,肯定有必要追查原因,也可能存在干警的问题,但不是肯定存在干警的问题。

毕竟,对作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罪犯戕害自己生命的行为,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干警只能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目前,虽然监狱技防条件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监管安全在某些时刻、某些场合、某种程度还依靠罪犯之间的互相监督来确保。

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

依靠罪犯对罪犯的监督来确保监管安全,有时就会难免出现失误,因为人的感觉不可能时时保持高度敏锐。

而且,因互监不到位出现监管安全问题,在法律上,负有监督不到位责任的罪犯不能被认定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现实条件下,客观地谈监狱安全,监狱安全才有意义,监狱也才会更安全,监狱也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三、监狱经费

俗话说: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无粮则慌。

监狱要想确保安全、取得发展,必须确保自己的运行经费。

经费不足,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监狱考虑的头等大事,成为制约监狱安全和发展的关键瓶颈。

在目前的监狱经费保障体系下,监狱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国家能够拨付之间有不小的缺口,需要自己想法解决,因此,要求监狱必须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而监狱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本应该为劳动改造罪犯,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在监狱生产的目的上出现了理想与现实间的差距:

我们既不能拿理想当饭吃,又不能只顾眼前而放弃追求。

在外部环境逐渐宽松、国家财政日益充盈情况下,应要求国家财政兑现对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就象国家取消农民交“皇粮”,并且对种粮采取直补一样),使监狱生产回归到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位。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监狱生产与管教的矛盾,才能让监狱生产彻底为监狱安全、监狱发展、劳动改造罪犯等服务。

四、干警的相关权益

在监狱一线工作的干警,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主体,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直接从事管理和教育罪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明确受法律保护,且对其工作的绩效考评应设计科学、合理。

只有这样,干警才能、才敢大胆管理和教育罪犯,才能不辱“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使命。

在理想状态下,管理罪犯应不枉不纵、宽严相济,但事物发展的过程是螺旋上升的,不可能、也不会一次到位。

管理罪犯依然,谁敢确保对任何罪犯时时、事事的不枉不纵?

对罪犯管理严了,有人会指责不人性;

对罪犯管理松了,有人会批评不尽责。

时间长了,会不会造成一线干警左也不是,右也不成,不知道该如何干工作了。

鉴于此,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定一个明确标准,任何干警只要按照去做,就能达到最低要求。

比如,对自伤自残罪犯一律处以禁闭,这样,就能避免在一个监区会被处以禁闭,而在另一个监区却严管几天就行了。

这样,也许能从某种程度上避免:

科室、监区领导处理罪犯问题得心应手、风调雨顺,分监区干警处理罪犯问题磕磕绊绊、不旱即涝。

当然,达到标准,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因为,我们的工作中不能被量化、被标准化的成份仍然比较大。

目前,涉及监狱安全的“否定性”指标,是我们监狱系统自上而下的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的好坏直接与干警、监狱利益息息相关。

而确保完成“否定性”指标,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固步自封、墨守成规了。

因为,不迈步去学走路,可能就不会摔跤,或摔跤也不会太狠。

这种绩效考核执行时间长了,会不会让干警养成惰性心理呢?

必须干的事,肯定干;

可干不可干的事,不干;

今天干行明天干也行的事,明天干,甚至推到后天干。

因此,制定对干警的绩效考核指标应科学、合理,应允许干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手段与时俱进的罪犯的艰巨工作中去探索、创新。

可能探索、创新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而废食。

另外,监狱干警,特别是一线干警,长期工作压力大,不被人(包括家人)理解的机会颇多。

在社会上心理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也应该被人关注。

我们只有确保监狱干警的正当权益,才能让监狱干警无后顾之忧的投身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去,才能让监狱干警敢有干事创业的决心和信心。

唯有此,监狱的安全才有人为保障,监狱的发展才有人为动力。

五、罪犯的相关权益

《监狱法》笼统规定了罪犯享有人格权、人身权、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但没有明确阐述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

在现实执法中,就有可能造成侵害罪犯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对罪犯权益过分保护的行为,后一种行为往往侵害了干警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详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罪犯享有何种权利,以使罪犯承担义务与享有权利相统一。

不仅对罪犯服刑有利,而且对干警管教也有利。

这样,大概就不会有罪犯敢向干警当面叫嚣“我不减刑,你别管我”,也不会有干警在罪犯出现行凶、袭警等暴行时不敢以武力制止。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个别人热衷于不切实际的倡导确保罪犯的权益,以致在罪犯权益的保护上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可能造成罪犯权益被滥用,甚至会危及监狱安全。

比如,法律未明确剥夺已婚罪犯与配偶同居的权利,但罪犯过私生活就意味着干警脱管,侵害了干警直接管理罪犯的权利;

罪犯享有生命权,但罪犯袭警时,可能故意去伤害甚至剥夺干警的生命权。

因此,对罪犯权益(特别是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权益)的保护,必须以不侵害其它的也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不仅应符合现实监狱在社会上所处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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