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016年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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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或项目概算总投资):
。
二、词语限定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附录同容包括: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录D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附录E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附录F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附录G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长先建发[2009]6号);
附录H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12号];
附录I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
附录J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7号];
附录K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长先控发[2010]71号);
附录L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本工程总监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本工程监理酬金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和支付。
(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暂定总投资额约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取费费率%,计算暂定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
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按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款及取费费率%计算,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
(2)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照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总价包干。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本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经委托人确认后承担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监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另行支付。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4)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免费。
3、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
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六、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
七、期限
1.本工程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八、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
3.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九份,监理人执三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是指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委托人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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