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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车辆运行管理制度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全面负责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辅助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精神。

4.负责矿井辅助运输重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5.

负责矿井辅助运输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第六条

机电科职责:

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管理与监管工作。

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

况。

2.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各种内业记录样表的检查工作。

4.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5.

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2

第七条

1.2.3.

安监站职责:

负责监督监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情

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负责对井下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参与机电科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八条车队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使每台车辆达到完好要求后方可入井运行。

2、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3、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承担矿井升入井人员的运送,材料配件的运输,矿物工程用车等。

4、负责建立车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和车辆各种运行记录,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编制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5、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维护保养、修

理等工作.6.每次入井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

7.

绘制运输系统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8.对车辆的

完好状况和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

驶证C1

证及以上经相关部门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双证上岗。

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防爆车司机必须为专职,禁止兼职。

第十条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

固定电话

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3

第十一条新聘用驾驶员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入井后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

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十三条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或防爆车必须配

机载式瓦斯断电仪。

,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熄火,并切关闭所有车上用电电器,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

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

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

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管理措施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七条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特制订车辆入井时间,原则上交接班时间不允

许车辆入井,具体时间:

早班:

07:

00-----8:

00

4

中班:

15:

00----16:

00晚班:

23:

00----00:

第二^一条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两个故障警示牌、定位卡、阻车垫。

第二十二条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入

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

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米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

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三条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报警、停机、断

电。

第二十四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入井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且速度不超过5km/h;

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

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

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

不限速;

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7.

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车辆在斜巷行驶时必须保持低档行驶,在斜巷行驶中严禁换挡;

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空挡行驶,严禁溜车。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

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5

第二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

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第二十七条巷道圭寸闭或部分圭寸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

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向行驶的车辆严禁超车。

第二十九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

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2、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3、下坡车让上坡车,空车让重载车。

4、靠近管路、缆线

侧车辆让行。

5、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6、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7、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

通。

第三十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一

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

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

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3.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

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

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

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4.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

交叉路口、转弯处时

6

必须变光、鸣笛示警。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5.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6.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7.倒车时必须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三十二条运

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2.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人车驾驶室内严禁乘人。

3.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

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或询问,得到乘车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4.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5.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6.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

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三十三条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载,运料车除司机外严禁任何人员乘坐。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型运输车额定载重为吨。

3.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运输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

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5.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以提醒前车设法避让。

2.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

7

3.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4.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时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5.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

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6.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

路。

第三十五条井下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自动风门的规定风门是煤矿通风的重要设施,运输人员、材料防爆车辆频繁通过容易与风门产生接触造成风门损坏,为保证井下极重要通风设施风门的安全,对防爆车辆通过风门制定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防爆车辆通过风门时必须依次逐辆通过,待一辆车完全通过两道风门后,下一辆才可以通过。

2、防爆车辆在靠近风门20米远处开始减速,挂到一挡,车速小于5公里/小时。

3、防爆车辆通过前车辆距风门5米远处制动停车,待风门完全打开后,沿中间通过,严格禁止在风门开启运动过

程中通过风门。

4、进入两道风门间的车辆,要求停在两道风中间,禁止车辆驶入距下一道风门5米以内的位置。

5、防爆车辆通过风门过程中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6、严格禁止后面车辆在前一辆车驶入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时紧跟其后入内。

7、严格禁止对面车辆在驶出风门时或驶出后,在风门未关闭时将车驶进一道风门的两扇风门间。

风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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