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理学教学大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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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理学的许多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军提炼于其它法学学科,因此其研究结论和方法对其它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的宏观视角有助于把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

同时,它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并据以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关注当前法治实践,合理借鉴西方法理学成果。

研究法理学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同时注重社会调查、历史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系统研究等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的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一年级学习基础知识,高年级学习专题内容。

因此教材相应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前者侧重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和论述通说,后者着重于对法律基本原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力求吸收国内外业已成熟的最新成果。

目前,华政的法理学课程已被列入上海市精品课程。

第一章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

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的概念

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意志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物质制约性。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的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

法的阶级性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的本质的多层次性,避免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单一的属性,否则,就无法把法和其他一切事物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考核要求

一、法的特征

1、识记;

(1)狭义的法律;

(2)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律普遍适用性。

2、领会:

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本质

1、识记:

(1)法的现象;

(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

3、应用: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2)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以及法的价值。

1、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

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

2、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特别注意,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分类

一、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客观上有两个层次:

一是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

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

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

法律作用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

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释义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

一法律目的价值,即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

二法律评价价值,即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

三是法律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即法律本身应当具备哪些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自由的概念

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在哲学涵义上,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

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

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

(2)法律与自由

在法律涵义上,自由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在法治国家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

法律应该体现自由,通过法律实现自由,法律限制自由。

2、正义

(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

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

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

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3、秩序

(1)秩序的概念

秩序又称有序,与混乱、无序相对应。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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