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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须知版Word格式.docx

七是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

八是物业管理事项;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2)签订认购书

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

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

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3)签订合同

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买卖契约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购房人花巨资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进行审查、询问。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

(4)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

登记:

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买卖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

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才生效。

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转让:

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人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

在背书签字之日后,双方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转让登记上签字。

(5)办理入住

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房屋交接验收单。

同时安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中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条款,所以人住前,必须安排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需特别强调的是,签收房屋后,视为购房人接受房屋,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有问题时,均可拒绝签收。

(6)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

发展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2.看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

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同时,购买期房时还要考查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已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根本条件。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取得的方式无非是两种,其一是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二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

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3.怎样细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

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预售许可证编号;

发展商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地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

《房地产证》编号、栋数;

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发证机关、有效期;

销售范围;

用途;

附注内容等。

开发商拿出该证时要仔细看清每个栏目和内容是否确实无误。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最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

(2)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也挺麻烦,因为一些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

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

(4)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

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

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

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

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

5.怎样签订认购书

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

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

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

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

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

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

(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

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

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

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6.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

如果开发商具备了销售条件,也就是合法的销售许可证,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否一定有效呢?

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尚未就房屋买卖的所有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就未成立,因为认购书一般只就房屋位置(部位)、套形、面积、价格、交房期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交房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大量内容一般都不进行约定,所以签订了认购书并不等于完全签约买下了房子。

但是,认购书中写明的内容还是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7.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

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

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有效期是该预售房地产的预售期限。

当有效期到期,而该项目房地产的销售又不符合上述使用现售合同的条件时,发展商需重新申请领取新的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销售房地产。

8.签购房合同易忽视的问题

(1)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

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

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涂料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的口头一说,是难以成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

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前者比后者大,需补钱还好说;

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

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购房者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2)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住房,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院、游泳池等等。

如果楼盘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

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的制约条款,购房者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3)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

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

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不仅可能打乱购房者的计划,而且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购房者有权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4)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5)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

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6)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

建材配备清单、等级;

屋内设备清单;

水、电、气、管线通畅;

门、窗、家具瑕疵;

房屋抗震等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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