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331167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28.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标准Word下载.docx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条

2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公司法》208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一条

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公司法》208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罚款,并可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二条

4

虽有营业执照但未经许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活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8条第一款:

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上述行为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移送: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第六条

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3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条

6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的行为)的

《产品质量法》第50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至三条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

《产品质量法》第49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二条

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子法》第59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三条

9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移送。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五条

10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移送。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一条

11

走私文物的(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文物保护法》第72条:

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移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2

非国家人员受贿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

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