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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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
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
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发展新党员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入党态度等内容并附有个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
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支部收到申请后要予以登记,进行培养。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
对申请入党的人,可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制定措施培养。
培养的主要办法是:
(1)收到申请半月内要找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2)支部指定1-2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
(3)集中进行党的“三基”知识培训教育。
(4)入党申请人要参加政治学习和马列小组学习。
(5)党组织可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并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给他们压担子,促进他们进步。
(6)支部要定期考察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
以备发展时,上级组织审查。
另外,也可采取其他措施,使入党积极分子真正从思想上入党。
三、确定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确定,要由党小组或支部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来确定。
只有经过培养教育一年以上,表现突出,而且被大多数党员群众信任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作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确定须经镇党委审核、备案。
四、政治审查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需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了解;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支部通过政治审查,要依照政审的内容形成一份综合政审材料,附上调查材料,以备发展时,上级组织审查。
五、发展前准备和予审
支部发展新党员要进行全面审查,经支委会研究和全体党员讨论认为合格后,写出《预审报告》,联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镇党委组织部,由镇党委组织部派人考察复审,同意发展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预审时,做到入党动机不纯的不发展,没有政治审查的不发展,教育培养不到一年的不发展,没有取得业余党校合格证书的不发展。
六、确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发展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可由支部确定或由发展对象约请,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好《入党志愿书》,并如实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如实填写清楚,不得弄虚作假。
七、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1、大会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优缺点,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提出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2、注意事项:
(1)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应到会的半数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会后,填好《入党志愿书》,会同入党申请书、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业余党校合格证书》等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查审批。
八、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新党员之前,要派组织员谈话。
谈话主要审查其对党的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了解情况,及对党、对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思想成长过程等,并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员可视谈话情况,向组织提出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以展的建议。
九、审查审批手续
发展对象由上级组织审查批准。
支部接到“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后,由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会上宣布。
未批准的也应及时通知,并做好思想工作。
十、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被批准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镇党委组织进行。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应继续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党组织要通过谈心、听取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半年时要对其全面考察一次,考察结果填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上,以备转正时上级组织审查。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程序:
(1)本人汇报转正申请。
(2)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3)党员进行讨论。
(4)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决。
(5)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上报镇党委。
党委审批结果通知支部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向党员宣布。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为了加强党员管理,避免在接转党组织关系时出差错,特作如下规定:
一、园外调入
1、凡由外单位调入我园的党员(含招工、毕业分配来的党员),须持镇党委组织部或上级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借调到我园工作的党员,如在我园工作在半年以内的,应持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如时间超过半年,则按规定转移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调出园外
1、凡调出本园的党员,在办理离园手续的同时,应持所在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镇党委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住院在半年以内者,持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镇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超过半年者,按第1条规定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需由对方党组织证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加盖公章交回幼儿园党支部和镇党委组织部。
3、党员因公出国进修、讲学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不论时间长短,均应持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
经组织批准,因私事出国或出境的党员,一律不转组织关系。
4、凡由我园调出的党员需持镇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过桐乡市委组织部转至新单位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
1、转移党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党员本人或组织派人办理,不能由党员个人委托他人,甚至非党人员办理。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3、党员调动工作,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
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支部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
经过教育,如果仍然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若时间超过6个月,则以自行脱党处理。
4、党员如有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应及时调查了解丢失介绍信的情况,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予以补办,并通知原介绍信作废。
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者,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知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