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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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办法仅限于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参与施工所有单位执行,包括业主直接分包单位、各级物资供应商。

2术语和定义

2.1质量管理:

是指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2.2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约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所有明确的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3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4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5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有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6见证取样: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7交接检: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8检验项目:

按照特定目标,对已完项目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活动。

2.9控制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0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1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次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12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13记数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14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15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16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17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18三检制:

指对施工中产品质量进行的自检、交接检、专检。

2.19分项工程验收——对有一个检验批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有监理人员参加的分项工程的验收。

2.20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九分部工程的验收。

2.21结构工程验收——指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

2.22专项工程验收——包括电梯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强电工程、弱电系统工程、通风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2.23设备调试验收——包括设备安装完成后,单一系统调试以及多系统的联动调试验收。

2.24竣工工程预验收——指整体工程竣工后,由集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内部人员参加的验收。

2.25竣工工程验收——指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集团公司以及所有施工单位参加的对工程所有项目的验收。

2.26材料进场验收——对所有进场材料使用之前进行的验收。

2.27设备进场验收——对所有进场设备开箱以后,安装以前进行的验收。

2.28四方(五方)验收:

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3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3.1质量管理机构

3.1.1本工程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成立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下设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在业务上受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质量部和集团公司土木工程总承包部技术质量部的领导和管理。

3.1.2各分包项目部按照质量系统管理的要求,必须建立常设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质量人员及必备的检查工具和设备,其人员须持证上岗并相对稳定。

在业务上受总包项目部技术质量部的管理。

3.1.3水电专业的质量检查按专业归口管理。

3.2质量管理体系

3.2.1工程将建立以总包项目经理为最高质量负责人,各管理部门、参施单位参与的全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事前控制,使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3.2.2从工程正式施工起,质量保证体系即完成建立,核心管理人员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开始发挥质量保证能力直至工程建设结束。

3.2.3总包项目部以及主要土建施工分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相对固定,随着工程进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场,使得质量管理体系局部发生变化,但是质量管理体系将始终保持其完整性,并发挥质量保证能力直至工程结束。

3.2.4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遵照总包项目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纵深的连续性。

3.2.5质量管理体系所含盖的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质量检查员必须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熟悉规范、相关标准、工艺等。

3.2.6分包单位进场后施工前,及时给总包项目部上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含电子版)及相关人员的岗位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

项目经理必须由法人委托证明。

3.2.7凡在工程正式资料上签字的人员,必须采取备案制度,签字备案。

附: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

3.3管理职责

3.3.1总包项目部、分包项目部以及各专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遵照总包项目部的要求,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绩效考评办法,层层落实到人,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3.3.2总包项目部各部门的岗位职责根据集团以及集团工程总承包部的有关规定,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具体到本工程总包项目部部门内的人员岗位职责,由部长根据集团质量部以及土木工程总承包部技术质量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执行。

3.3.3质量部门及质量检查人员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启动并推动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建立健全质量规章制度,以及进行质量管理创新。

3.4权限

3.4.1质量检查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质量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材料,有权要求进行复验。

3.4.2质量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3.4.3上级质量部门有权对下一级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出示《质量问题通知书》。

3.4.4对于例外转序或让步接受的工序或物资,质量检查员有决定权。

3.4.5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在其隐蔽工程检查或预检单上质量检查员有权拒绝签字,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补报。

有权拒绝核定未提供自检记录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

有权制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4.6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艺标准和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的,质量检查员有权向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对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事故或隐患时,有权提出返工或处罚处理,直至停工。

3.4.7停工权:

必须停止施工时,质量检查员有权要求局部或全面暂时停工,并在《暂停工通知单》发布前,将情况向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部反映。

经过整改达到要求后,在被停工单位复工要求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果被停工一方有疑义,可在24小时内,申请由上一级部门或领导仲裁。

3.4.8处罚权:

对于反复警告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以及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上级质检部门对下级单位或个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4.9奖励权:

对质量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经向有关领导建议后进行奖励。

4质量管理程序

4.1合同的质量条款和技术条件

4.1.1对建设单位的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特别是一些有关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资料,试验室条款等,应仔细阅读理解,并严格执行。

4.1.2在总包项目部与分包项目部及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包或物资供应合同时,必须加入相应的质量条款和技术条件要求,必要时与技术部,质量部商定。

4.1.3对工程资料应单独提出要求,对提供的份数,质量,时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否则,未见资料人员签字时,不得进行结算。

对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征得质量部门的签字认可。

4.1.4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五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在第一次工程款的支付时扣除)我方将根据每月完成的工程质量指标,对分包方进行考核(依据施工部位,分项工程质量报验,达到目标规定的不扣质量保证金,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按出现的不符合项目每项扣当月保证金的百分之一)。

4.2工程物资检验程序

4.2.1对物资供应商,分承包商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考察其类似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其是否适应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总包项目部及物资使用单位对第一批进场物资和陆续进场物资的供应过程进行监督,使其质量保证能力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

4.2.2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特殊条件下,需紧急放行的,见第4.3.2条。

4.2.3物资标识:

进场物资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以表明其状态。

标识包括物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验状态等,检验状态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已检结论待定。

4.2.4不合格物资必须作出明确表示,由物资部门组织退场。

不合格物资退场须填写不合格物资退场记录,物资、质量、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2.5物资封样:

每一类工程物资第一次进场验收合格后,进行封样,作为物资的实物标准,使工程物资质量状态具有可追溯性。

4.2.6现场钢筋管理要特别加强对钢牌的收集,收集后与钢筋的材质单核对,核对后,要对取下钢牌的成捆钢筋重新标识,防止混淆,将钢牌复印在钢筋材料质单背面。

4.2.7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加工周期长,实体检验困难的物资,必要时应驻厂监督制造过程及原材料在使用前的情况。

4.3例外程序

4.3.1对施工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不能按照一般的工序或工艺程序施工就转入下道工序的,或检验和试验已做,但试验结果未出来,或未作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门填写《例外转序审批表》,说明转序原因和可靠的追回程序(措施)并表明工程部位和工序,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再允许放行。

例外转序过程必须是可挽回的工序。

4.3.2对于可追回或更换而不影响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在来不及做检验和试验,如因工程需要可紧急放行。

不能紧急放行的材料如:

钢材、水泥、砂石、商品混泥土、承重结构用砖、防水材料、焊条焊剂、钢筋机械连接件等。

如果检验和试验已做,结果合格,但资料未来得及收集的情况下,经试验单位电话通知后,做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领导及监理工程师,经同意后,该材料可以按合格材料使用。

4.4与驻地监理的报验程序

4.4.1总包项目部将按照各部室的分工原则,做好各自的报验工作。

4.4.2为保证各项资料在施工管理流程中的时效性,工程开工前,与监理单位约定工程资料报验、报审时间和验收、审批的时间,并规定各自相应承担的责任。

4.4.3与监理确定施工报验程序,统一由总包项目部负责报验,分包项目部质量人员按照系统管理纳入总包项目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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