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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因此本文在科学性界定职务犯罪的同时,分别从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原因、管束体制及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这一根本原因等四个方面全面分析了职务犯罪的产生根源,最后针对根源提出通过道德预防、社会管制、司法惩处三个方面加以防治,目的就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分析和探讨,促进权力的有效监督和使用的公共化,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及防治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方向发展,腐败在经济大环境的快速发展中有所抬头,特别是职务犯罪的蔓延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和向惩处力度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在此,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论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治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根源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此,本人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

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心理失衡,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

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

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丧失心理防线。

4.为公无过心理。

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

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

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二)职务犯罪的环境因素

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

但是为什么政府为严惩腐败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转职务犯罪蔓延扩散的势头?

我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

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

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

(三)职务犯罪的体制原因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

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

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

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力量远没有释放出来。

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这是一种自动平衡机制,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是一种积极、开放、公正的方式。

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

例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均付阙如。

与此同时,已有的法律中,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大量存在,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腐实践。

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

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

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

另外,一些地方的个别党政主管领导,自己本身就是腐败的领头将军,上行下效,大小腐败成了一条龙,也严重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

(四)职务犯罪的本源

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

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

我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公共权力,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

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

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尽管目前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欲将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理性的目标应当是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之内。

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控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此外,职务犯罪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它本身包含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应根据其具体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下面从从总体上探讨一下职务犯罪的防治

(一)道德预防

道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

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

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

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社会管制

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

”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

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

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

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一是深化体制改革。

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

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

首先,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

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即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

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三是完善廉政法制。

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

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司法惩处

司法惩处,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

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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