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2354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具有设备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场所、资质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

(二)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监督管理措施

在实施监督评审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资格。

五、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以处罚:

(一)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机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计量授权,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授权的各项条件,新增授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查换证。

(二)是否伪造数据;

(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

(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

(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建议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2、伪造数据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市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

(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管

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行为,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生产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有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经验 > 美容化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