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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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试行)办法.doc

XXX分公司

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完善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

  第三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四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

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

围绕企业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

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

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

监察与纪检、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人事管理权限或者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本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本企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企业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本企业的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管理者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管理者停止损害企业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机构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查;

  (三)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

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构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企业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年9月底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报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监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企业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企业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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