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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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doc

XXXX分公司

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

(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

(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接受、索取与本公司有关联、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干股、现金、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

(三)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财产,特别是汽车、房屋等物品,通过公司的有关项目或部门以抵债方式向协作单位或供应商出售;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大额度超拨、超付材料款、工程款,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特定关系人的设备;

(五)利用公司的资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及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单位、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包括人力、物力、资金、技术、设备、担保等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将超出标准部分在公司其他财务科目中报销;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在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动用公款、公车,大办婚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以借用或其他名义,占用下属单位或业务往来单位的资金、车辆、住房等财物;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在职务聘用、岗位调动、考核晋级、职工奖励、职称评定中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利用职权施加影响;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分公司党组织应按照合理、科学、严密、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廉勤履职的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并纳入中心组学习、管理人员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凡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把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填表上报。

第十五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对自己的廉洁从业行为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填写上报。

第十六条结合实际,细化“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认真施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办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党组织要将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将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在对分公司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中,发现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和纪委反映。

第二十条要积极探索建立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管控的监督工作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人员落实本办法情况作出评估,向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反馈,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疏通检举渠道,重视信访工作。

对反映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对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听证会、管理人员接受职工群众咨询等形式,针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问题,加大厂务公开力度,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谈话、调离岗位、降级、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管理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级、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在科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在科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XXXXX。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分公司管理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主要包括公司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调整和产权转让、资本运营、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员任免事项是指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员任免的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装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垫资、期权、期货、担保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合同额以外资金使用,经济担保,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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