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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商会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鄢陵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鄢陵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为只乐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商会地址设在鄢陵县只乐镇花博大道中段路西。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会员企业调查,研究探索企业发展方向和趋势,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受县行政主管单位委托,对商会会员企业进行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并为相关企业申请高等级企业提供服务。

(二)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助政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查处会员违法行为,大力推进会员企业诚信建设,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收集、分析、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咨询活动,为会员提供县内外技术、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服务,搭建平台。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会员企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展销会、展览会、供需洽谈会、科技成果推广会。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及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

促进会员企业的产品销售与技术交流合作,占据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产品市场应有位置。

(五)加强与国内园林景观企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帮助会员企业拓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开展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提升区域特色品牌影响力和企业的竞争力。

(六)协助会员企业制订发展规划;

完善会员企业管理。

引导会员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经营方式,提高会员企业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七)组织会员企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八)积极参与会员企业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帮助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申请和争取相关政策和技术、信息资源。

(九)鼓励和支持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十)承担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企业资信良好,无恶性法人债务纠纷与企业信贷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鄢陵县只乐镇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热心支持并促进行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三)从事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公认影响的社会组织。

(四)其他对社会行业有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告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告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单位名称变更(更改)应书面告知本会并履行会员名称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或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本商会会费有会员和会员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织。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员;

(三)审议本会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县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执委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增补或改选会员、副会长、会长的建议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执委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委或执委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执委提议,可临时召开执委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执委会提名,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报民政部门及县主管单位备案,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企业情况,热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经县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经执委会决议后的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执委会审议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执委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执委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执委会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执委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下辖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所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应有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人员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鄢陵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鄢陵县民政局和县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鄢陵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鄢陵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

第四十节条本章程自鄢陵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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