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成人教育《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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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三、问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预期违约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的意义
4.保证人的追偿权
5.身份权
参考答案:
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
(1)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物权之发生实行法定主义,而债权之发生实行任意主义。
(3)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的区别,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2、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的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
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2)义务的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3)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订立一些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该合同。
4、保证人的追偿权
(1)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2)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第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第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3)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4)保证人的求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5、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四、论述题
1、物权请求权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2)物权请求公可分为三类:
其一是返还请求权,其二是妨害排除请求权,其三是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因此从理论上讲,无论所有权或他物权,均发生物权请求权。
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以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的方法。
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
第一、请求返还原物。
这是指物之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第二、请求排除妨害。
这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以恢复物权人的物权控制状态。
第三、消除危险。
这是指物权人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阻却。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一是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
<
民法通则>
>
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实事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
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
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
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民法分论B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
为交付时间。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其分为
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409
4、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自由创设。
291
5.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____侮辱__行为和______诽谤_______行为。
275
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各种
____协助______、___照顾_____、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又称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要约邀请:
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身体权:
259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维护身体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2.善意取得的条件及其效力。
3.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第一,用益特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特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用益特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特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第三,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特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特权 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特权的存在。
第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第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其效力为: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
第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第二,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该意思不是效果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
代理行为的进行,需要代理人有将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称为代理意思,该意思为效果意思,必须表示出来。
第三,代理问题适用有关代理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无因管理则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债法规范。
四.论述题
1.答:
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其包括: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2)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第二,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第三,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一般人格权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普遍性,任何人都平等地、普遍地享有一般人格权,并与个人的属性终生相随,直至其死亡或消灭。
二是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
三是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