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医院处方管理规定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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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字、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二、处方权、调剂权的获得
(一)注册地点为“某某中心医院”的执业医师可以依法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二)医师的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医务科审查批准,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备案后授予。
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经抗菌药物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从事影像诊断的医师只限于与诊断有关药物的开具;
麻醉医师只限于术中麻醉用药的开具。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医务科、药剂科、门诊部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开具的处方,须经我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有效。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有处方权的医师调离我院时,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医务科、药剂科签名留样备案。
(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权,经抗菌药物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抗菌药物调配权。
三、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四)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方的调剂
(一)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二)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三)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四)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五)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六)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一)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六)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七)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应当仔细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师有权拒绝发药。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六、退药处方的管理
(一)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退换。
(二)注射用药物因为发生过敏反应,由处方医师在发票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经科主任或门诊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退药。
(三)凡因医师处方超常(如处方超量、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等)引起病人要求退药的,由处方医师自行负责处理。
(四)特殊情况退药需经医务科或门诊部主任、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退药。
(五)门诊退药限3日内,退药需由门诊药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退药。
(六)午班、夜班一律不准退药(特殊情况除外,如病人死亡等)。
非护理人员不得到住院药房退药。
(七)退药时,药剂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确认无误后方可退药,否则不予退药。
七、处方的保存
(一)药剂科每日应对处方分类装订,妥善保存。
(二)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三)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