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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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5、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8、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9、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中,根据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对应增加了4项(1、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2、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3、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
4、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三)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3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目录”(1、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结合工作实际列入4项(1、省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甘;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
3、村镇规划审批;
4、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产品标准)。
保留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
填报单位盖章:
甘肃省建设厅
序号
项目名称
程序
时限
设立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摘要)
收费情况
实施机关
处理结果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1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修改审批
1、申报;
2、专家咨询;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
4、限额以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人大第十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23号)“第十三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涉及规划、公众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
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5年3月31日省人大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审改办未列入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厅局初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资质,建设部审批甲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令第74号)“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
省建设厅
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乙、丙级资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资质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
收费
标准
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建设单位申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3、国家级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
4、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7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建设单位上报;
2、专家委员会审查;
3、省建设厅审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8*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由申请架设管线的单位委托桥梁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后,报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9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87号令)“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10*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按照燃气企业供气规模分级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7月1日建设部第51号令)“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1、企业申报;
2、市州或部门初审;
3、省建设厅审批乙、丙级资质;
甲级资质报建设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91号)“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102号令)“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地市部门初审;
3省建设厅审批乙级资质,甲级报建设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设单位申请;
2、省建设厅颁发施工(开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