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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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需载明江苏省×
×
市(区、县)】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一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间,单数为宜;
理事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一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的行政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
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一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一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一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一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一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需写明职务、姓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慈善项目管理
【本章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单位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本单位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
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