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法务法律工作的方法与心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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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法务法律工作的方法与心得Word文件下载.docx

如果用名股实债的思维审核真股投资项目,要求提前签署股权回购合同、为股东借款设置担保,那显然是违背了项目的商业实质。

  同样的道理,重组类不良收购项目和处置类不良收购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肯定不同;

债权真实收购项目和债权买入反售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肯定不同;

真增信项目和以收购为目的的增信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也肯定不同。

  

(二)注重钩稽关系,考虑通盘结构

  每个项目都有独特的交易结构,每个交易结构都是由若干个合同搭建而成。

我们审合同,不能立刻就陷到具体合同里,不能自拔。

而是应当首先想想这个项目的交易结构是什么,要搭建这个结构,每个环节都需要哪些合同文本,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文本全不全,差哪些。

  只有把框架牢记于心,才能掌握其中的钩稽关系。

例如,小股大债的项目,进股是为了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加强对债的保障,这里面的钩稽可就多了。

审核时,不能单就委托贷款审委托贷款,单就股权转让审股权转让,要特别留意股和债之间的钩稽和联系。

记得有个小股大债的项目,在委贷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发放前提为担保办妥;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前提为股权过户。

单就每个合同来看,似乎都没问题。

但结合整个交易结构来看,这样的约定就明显没有把握股和债之间的钩稽关系。

打个比方,一旦担保办妥了,满足了委托贷款的发放条件,但股权还没过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还没满足,那就意味着要分次放款,分别计息。

不仅操作麻烦,更关键的是,委托贷款在股权过户前就发放,那股权控制根本没法在放款前落实。

  可见,钩稽关系的掌握至关重要。

还是以小股大债项目为例,具体来说:

  在放款环节,债的发放前提不光是担保办妥,还要包括股权过户;

同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不光是股权过户,而且应当包括担保办妥。

要达到股和债的放款前提,要么都没满足、要么同时满足的效果。

  在违约环节,债的部分违约,股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提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股的部分违约,债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偿还本息。

  在股权退出环节,不能说对方付完股权回购款,就配合其办理过户。

而是要在其付完股权回购款且委托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后,方才配合其办理股权过户。

  (三)注重实务操作,弄清交易流程

  常听别人说,做房地产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房地产开发;

做建筑施工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建筑施工。

也就是说,只有弄清楚某个领域的实务操作流程,才能做好这个领域的法律审核工作。

  记得有个项目,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非常复杂,仅股票处置环节,签约主体就包括了出质人、质权人、股票托管券商、三方存管银行,涉及的账户还包括"

CTS账户"

、"

CTS签约账户"

.我自己做惯了非标业务,对于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环节不太清楚,因此,我没立刻看合同,而是先咨询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问他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最终发现,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根本货不对板,合同根本不需要三方存管银行签署,而且也根本不涉及什么"

是业务人员自己没弄明白交易流程,虽然项目请了证券公司负责盯市,但交易流程没和证券公司核实清楚,就起草了合同并且报过来审核。

  所以说,如果连交易流程都没搞明白,做出来的东西怎么可能符合实务操作。

在不了解交易流程的情况下就开始审合同,最多是改改表述,小修小补,再怎么细致都不可能做到防控风险。

  (四)注重细节表述,杜绝文字歧义

  文字表述确实是细节,也通常被业务人员忽视。

但细节之处往往隐藏着魔鬼,细节之处往往决定了项目成败。

为什么律师做一个合同要做那么长,就是为了尽可能的罗列情形、精确表述、消弭歧义。

曾经看过一个合同,光合同定义条款就写了50多页,简直把我看醉了,却又不得不佩服。

  而我们有的业务人员,为图省事,直接把方案中的一些大白话、土话原封不动的放在合同中。

经常看到一个格式合同,前后都是法言法语,中间突然来了一段土话。

每每看到这种表述,处女座的我就不自觉的心生一股想要砸电脑的冲动。

  每当有人跟我说"

你别在文字表述这种细节上计较了"

我都会给他举个这样一个例子——如何表达"

甲不还钱、乙就来还"

.就是这么一层意思,看上去简单,可其中却有大文章。

  第一,怎么表述"

甲不还钱"

.是表述为"

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还是表述为"

未能履行到期债务"

只有一字之差,看上去都差不多。

但要仔细分析,"

不能"

强调的是履约能力不足,类似于"

一般保证"

要司法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偿债,才能追究保证人。

也就是说,用"

来表达"

会被认为是强调甲的履约能力不足,经司法执行仍不能偿债。

这样的表述肯定会影响我们主张"

乙来还钱"

.类似的表述还有"

无法"

履行到期债务、"

拒不"

履行到期债务,严格来说,这些都是不合格表述。

相比之下,"

中的"

未能"

强调的是客观履约情况,而不问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类似于"

连带保证"

只要发生了甲到期没还钱的客观情况,就可以要求乙来还钱。

  第二,怎么表述"

.是担保、代偿、差额补足还是远期收购?

效果都一样,都是乙掏钱。

但乙掏钱的名义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法律有的时候不看结果,看原因。

相同的结果,原因不同,处理起来也会不同。

好比同样是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要判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有期,而正当防卫之人死亡的,可能是无罪。

以担保和收购为例,虽然结果都是乙来掏钱,但如果乙是承担担保责任,则适用保证期间,还要看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果甲的债务还有其他保证人、还有抵押,乙掏钱后,对甲和其他担保人有追偿权,但这种追偿权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效力。

如果乙是履行收购义务而掏钱,那么乙收购后,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甲以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且乙有权继受债权的从权利,即抵押权、质权等。

所以说,对于乙来说,与因担保而掏钱相比,因收购而掏钱对其更加有利。

正因此,我们才一直强调我们的增信业务是"

远期收购"

而不是"

担保"

.

  由此可见,细节的表述绝不能忽视,一字之差可能谬之千里。

有人说"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我说,要是连一句话都说不好,又怎么能把项目做好,不如早点洗洗睡了。

  (五)注重诉讼思维,测试救济路径

  每次听人说"

做法律的思维怎么老是和做业务的不同"

我就会反问他"

不正应该如此吗"

如果法律人员的思维和业务人员一样,只想着项目顺利推进,不想着风险发生时如何应对,那么还要法律人员干嘛?

从这个角度讲,做法律审核,就是要学会站在诉讼的视角,逆向思维,对项目进行压力测试。

  现在一些项目在风险处置中碰到的问题,都是原来在项目审核时很难关注到的问题,也正是没有通过逆向思维发现的问题。

例如,争议管辖,业务人员做项目都不会关注争议管辖,认为这是"

细枝末节"

.觉着项目都还没实施,干嘛要去纠结如何收拾残局。

结果真出了风险,正是这些所谓的"

影响了项目的诉讼程序。

毫不夸张的说,项目的交易结构再合理、协议文本再严密,只要在管辖上一子落错,有可能招致满盘皆输。

  再比如,资产管理项目诉讼主导权的问题,由谁来决定是否起诉、由谁来决定诉讼策略、由谁来选聘律师,这些看上去好像也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但却又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处理资产管理项目的诉讼。

由此,进而联想到资产管理项目后续涉及解押、宣布提前到期等事项究竟由谁决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确定,以防将来产生争议。

  可以说,只有学会了以诉讼的思维和视角看问题,把项目置于诉讼的压力测试下,才能发现项目中的隐患,提高我们的法律审核水平。

  二、公司法律人的定位

  

(一)方案的把关者

  做方案的把关者,及时发现问题,这是公司法律人的天职。

当然,要做好把关工作,前提是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

但目前,不少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有的时候,我审项目需要了解情况时,故意不问业务人员,而去问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

各个法律岗表现不一,有的法律岗态度很好,对项目情况很了解,能说出项目问题在哪。

但也有个别法律岗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样子,还反问我为什么不去问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当然要比法律岗更加了解项目情况,这点我用脚趾头都能想到,但为什么我要刻意去找法律岗,是把法律岗看作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是希望法律岗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正所谓"

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

如果法律岗自己都不把自己当回事,那么还会有谁把你当回事。

  

(二)问题的解决者

  虽然都是做法律工作,在公司内部做法律,肯定不会像外部律师那么超脱。

经常看到律师提意见,发现了一堆问题,提示了一堆风险,但就是不说如何解决问题,他也不敢多说,怕担责任,这是律师的角度。

但如果公司法律人员只会说项目到处有问题、到处有风险,导致什么项目都做不成,那公司就要喝西北风,这样的法律人员肯定是不受公司欢迎的。

业务人员看到这样的法律人员也肯定是一头包,项目情况肯定是能瞒就瞒、能忽悠就忽悠,更不要说主动沟通。

  毕竟我们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人员,我们的工作宗旨是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鼓励交易。

试想,哪个项目没有问题、哪个项目没有风险,所以说发现问题和风险还不是关键,关键是要学会如何解决问题、化解风险。

可以说,不会解决问题的法律人员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员。

  试想,如果我们能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学会如何解决问题。

那么,我们就不是站在业务人员的对立面,而是和业务人员站在一边,和他一起商讨对策、共度难关。

这样,业务人员遇到难题时也会乐于和我们进行沟通,一起论证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项目的参与者

  法律人员不应该仅仅缩在办公室,做项目的后期书面审核,而是应当从项目初期就积极参与,论证结构、洽谈合同。

  一方面,这种前期参与,可以及早解决法律人员关注的问题,把风险控制落实在前端。

举个例子,就可以证明这种前期参与有多重要。

记得有个项目,我们作为卖方,把债权卖给别人。

结果,业务人员拿了一个我们作为买方的合同范本交给对方,那个合同里面买方的权利很大而卖方的义务很重,很多条款本来是对方想不到的,结果人家一看,说这个好,就照这个来。

等到后期审核的时候,就被动了,怎么改都改不回来。

试想,如果法律人员前期就参与项目,那么就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后期的审核也会顺畅很多。

  另一方面,这种前期参与,也可以改变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工作机制。

很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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