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和县县委组织部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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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县县委组织部文件Word下载.docx

会议主要内容是:

总结、报告支部工作,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重要问题,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5、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分析机关党员思想状况,研究支部工作,做好发展工作。

同时,每年视情况召开一至两次支委生活会。

6、机关各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由各党小组长主持。

按照支部的部署,组织学习党的文件、材料,汇报交流思想,开展谈心活动。

7、机关上党课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由支部宣传委员主持。

党课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机关党员思想状况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的教育,进行科技、文化、法律、市场经济知识和WTO知识的辅导,或组织收看相关的电教片。

8、定期召开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

①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部长主持。

会议召开之前,由部领导委托机关党支部、部办公室广泛征求本部干部职工对部领导的意见,形成综合书面材料向部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从总结工作入手,检查领导班子和个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检查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情况;

交心通气,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党小组组长主持。

对照《党章》、《准则》和本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思想和工作情况;

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本部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县纪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以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自觉维护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1、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与联系单位或联系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坚持在办公室接谈公务。

在评价、研究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不得为干部在提拔、调动等不正当要求方面说情、出谋划策、联系或引见他人。

2、不得参加基层单位提供的或由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让基层单位报销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3、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向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私营企业主索取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消费卡及其它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

4、不得在工作交往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类庆典活动。

5、因公出差,食宿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得绕道去风景区浏览;

利用节假日到风景区旅游、度假,不得由联系单位或基层部门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消费所需费用。

6、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

二、实施与监督

1、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部领导班子对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部长对本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部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长办公会每年应听取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各科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切实抓好本科室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报告本科室出现的重要问题。

3、党支部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包括研究提出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制度;

定期向部长办公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各科室通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组织开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和协调对举报件的核查和违纪案件的协查工作。

4、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从政定期报告制度,年度述职时要报告廉洁从政情况。

非领导职务人员每年向机关党支部报告一次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5、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各科室、中心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坚持把贯彻本规定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条件。

三、违纪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不按要求履行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予以诫勉:

1、责任心不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疏于管理,敷衍塞责,分管范围内时有违纪和不良现象发生的。

2、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不严,发生严重问题,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3、对分管科室、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导致为政不廉,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干部职工的违纪现象和问题,没有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督查工作制度

部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各室、中心都负有督查相关工作的职责,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着眼全局,紧密围绕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掌握政策,抓住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特别要注意反馈落实决策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办公室注意做好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充分尊重、依靠与决策落实相关的各级领导和业务科室、中心,注意发挥其职能作用。

4、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对决策、决定进行全过程的督查,除组织和领导授权外,一般不直接处理督查事项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5、列入督查的事项,要立足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要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力戒形式主义。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1、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组织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2、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主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中央和省、市、县委对组织工作作出的决定事项和部长办公会、部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4、上级领导同志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组织工作提案的落实情况。

6、部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1、组织部门重大部署的督促检查,按照分解立项、跟踪检查、综合反馈的程序办理。

⑴分解立项。

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立项,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

具体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员主要按领导分工和各职能室、中心的工作范围划定,需要几个室、中心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应明确牵头科室。

⑵跟踪检查。

重点是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落实的主要原因以及进一步抓好落实的打算和建议。

⑶综合反馈。

有关室、中心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督查事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馈督办科室和有关领导。

反馈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和建议。

在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有关材料送部办公室。

2、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按照立项登记、拟办和批办、承办和协办、催办、报告、归档的程序办理。

⑴立项登记。

收到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后,督办室、中心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

对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还要按上级领导人分别登记。

⑵拟办和批办。

督办室、中心负责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和意见,送分管领导批办。

批办应明确负责承办的室、中心或承办人以及所规定的承办期限;

如需两个以上科室或人员共同承办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和主办人。

⑶承办和协办。

承办室、中心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承办的事项,并按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部门或领导报告,并报督办部门备案。

需要两个以上室、中心共同承办的事项一般由主办科室负责报告。

⑷催办。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发出后,由督办科室适时向承办科室或承办人询问办理情况,直至办结为止。

如有特殊情况延误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交办事项的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继续办理。

⑸报告。

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凡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要以县委组织部名义按规定时限上报,对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⑹归档。

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要按有关文书处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信访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部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执行。

2、办公室主要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要认真登记、呈阅,并根据所反映、揭发、举报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交有关室、中心办理。

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及时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3、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置;

对省、市批示交办的信件,及时办理,按时上报、归档。

4、对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要认真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及时答复。

对按政策规定能解决的,要帮助解决;

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

对无理取闹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信件,需要转办的,可转至被告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处理,严禁信件转到被告人手里。

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

6、建立健全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的登记、呈阅、转办、查办、催办、统计、归档等制度。

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认真学习好、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组织部机关工作作风,树立新时期组工干部新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县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2、首问责任制是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到组织部门办事、咨询有关组织工作事宜、反映情况、联系事情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室、中心直至办理结束的工作制度。

3、机关首问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中心负责本室、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制落实工作。

4、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的行为责任

1、首问责任人指办理有关事宜的部机关工作人员,即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或接听电话、接受传真的工作人员。

2、首问责任人应做到: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耐心解释、热情服务,遵守工作规程,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或回答。

3、对来办事或咨询的党员干部群众,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听明来意,做好记录。

对方提出的事项属于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为其办理或做好向导,帮助联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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