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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范围文档格式.docx

7.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规定的是相应知识产权归谁所有,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主要是:

著作权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商标所有人。

(不是很确定,等搞清楚了会补上,如果有人知道请告知,不胜感激)

8.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广、最大的协议—TRIPS

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经里出现过)

保护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耗尽原则。

4、防止滥用权利原则。

5、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特点:

1、必须和其他关贸总协定一起提交。

2、强调在各成员之间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方法。

3、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

4、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过渡性安排。

9.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

知识产权的可以是无体物。

2、专有程度不同。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限制。

3、物权不存在法定保护期。

4、物权不存在地域性。

5、目的不同。

10.我国已加入的条约(全选)

著作权

1.著作权主体(未成年人属于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

二、完整的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取得: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与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国家成为特殊的著作权主体。

特殊:

一、职务作品。

一般是指某人于受单位聘用期间与工作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二、委托作品。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一直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四、演绎作品。

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五、汇编作品。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

是指摄制在特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特定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七、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

匿名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匿名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

2.著作权的产生

著作权人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

3.版式设计的期限

10年

4.制作录音录像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6.死后,著作权的继承(不定项)发表权的行使方式

只继承财产权,不继承人身权。

①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②继承人有义务对人身权进行保护。

③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者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7.合作作品中的权利行使(一人死去...归属)

1、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

3、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协商不成,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权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8.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2)保护客体不同:

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3)权利主体不同:

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4)权利内容不同:

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5)保护期限不同:

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后者人身权保护期不限,财产权为50年。

9.技术措施

10.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时,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为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的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①报刊转载和摘编是法定许可。

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经国家著作权行使管理部门批准,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有偿地强制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11.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情节表达方式上相似)、出版者义务的约束

实质性相似:

一、字面相似。

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文字表达,即原告实际使用的语言。

但是,如果抄袭的是原告作品中的精华部分,即使只是原告作品的一小部分,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非字面相似。

被告不是逐字逐句地抄袭原告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而是模仿原告作品的基本要素或结构。

例如,戏剧作品中的情节、角色及场景等。

这是作品中更为隐蔽,因而更难判别的一种抄袭形式。

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12.外国人的作品(居住)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13.作者认定

作者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2、作品上署名的。

3、通过创造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人除包括作者外,还指已发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创作作品的人都可以视为作者。

辅助性行为不视为创作:

(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

(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14.合作作品的利用(转让需双方)

详见7

15.委托作品权利归属

委托作品。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作品。

16.作品保护期限

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

①自然人,保护至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50年。

③合作作品,最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④作者身份不明的,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7.著作权人身权内容

发表权。

是指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是指作者本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8.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一经完成即取得著作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若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继承。

19.表演者权(内容、主体)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型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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