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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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涉爆案件、机械事故和治安案件等事故、事件的单位,在项目标段通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与之有关的管理人员按15%额度予以奖励。

(三)在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和单位,在上报的事迹资料通过审批后,在项目标段内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至5000元。

(四)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职工和民工,,经上报的事迹资料通过审批后,在项目标段内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至3000元。

(五)对敢于向坏人坏事,破坏生产和安全设施,偷盗公私财物等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大力宣传、表彰,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在施工中敢于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坚持安全生产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大力宣传、表彰,并通报嘉奖。

二、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一)施工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能如期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责令限期进行落实,逾期未落实到位的责令停工落实,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追究工区负责人监管不力责任。

(二)大包单位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方案,不能如期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的,责令限期进行落实,逾期落实到位。

(三)不能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及时投入,致使施工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落实安全生产应投入的资金必须及时到位,逾期未能落实的责令停工落实,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因资金不到位造成事故后果的从严从重追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事故单位加以严重处罚,同时追究相关工区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四)施工协作单位没有与施工作业班组、高危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三级员工教育培训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落实的,责令限期进行落实,逾期仍不能落实到位的,如发生一次人员受伤事故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无安全措施的不得开工生产,强行开工生产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充安全预防措施完成,责令工区负责人监督完成。

(六)人员进场未进行登记、审查,作业人员未经上岗前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就直接安排工作上岗作业的,责令立即进行登记、并安排培训教育,逾期仍不执行的,按每进场人员一人100元至500元进行罚款,并由项目派专人授课。

(八)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参建人员进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己不原执行的,由本人承担。

(九)施工协作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未建立台帐的,责令限期建立、完善台帐,逾期仍未建立的,按每月每本台帐100元至500元罚款,至台帐完全建立完善。

(十)台帐弄虚作假或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每本台帐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彻底整改完善。

(十一)施工现场危险位置、道路路口未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缺失、损失未完善的,责令限期落实完善,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十二)施工现场布置凌乱,物料、机械占用道路至使现场道路不畅,排水不畅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且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同时追究工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失职责任。

(十三)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因质量低劣、发放不足,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项目控制用人单位工程款支付至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为止。

(十四)每月的在岗人员、特种持证人员等应在25日前上报项目,逾期未报的,按每月500元至1000元进行罚款,至按时上报为止。

(十五)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一经查出,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因此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严肃加以处理。

(十六)施工现场的违章行为,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肯整改或不听劝阻的,按每人100至500元进行罚款,有三人以上违章作业的,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处理,视情节,对施工协作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追究工区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十七)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位无证人员,按200元至500元罚款,使用假证件或过期失效证件的,视无证人员行为进行处罚。

三、用电安全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二)电线路布置、铺设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凡发现违章布线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落实整改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至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规定。

(三)开关箱必须采用金属箱体,箱门要求及时关闭,无人作业时应上锁防护,金属箱体必须设有性能良好的接地线,未能按规定设置的开关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每个箱体处以300元—500元罚款,开关箱门应随手关闭,凡未按规定及时关闭开关箱的,按每个开关箱100元进行罚款。

(四)开关箱内应按“一机一闸一漏”要求进行电器配置,并且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凡发现开关设置不合格的,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每个开关100元至300元罚款;

凡发现一闸多机接线的,按500元至1000元一闸处以罚款。

(五)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凡发现非电工接、拆电源的,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闸刀无防护罩,用铜丝、铁丝、铅丝替代熔断保险丝的,每发现有一个点,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七)潮湿环境,防爆防火等特殊环境应采取相应的用电防护措施和特种灯具,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电工维修作业应按规定做好电工维修和供电记录,当发生严重电力事故时,无记录可查的,按500元至2000元执行罚款。

四、机械设备使用,操作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一)使用淘汰及报废设备和机械的,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不听从指令,仍然在使用的,按每月、每台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例行维护保养,保证机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投入使用,凡发现机械带病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机维修,造成事故的按每起事故2000元至5000元予以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人身伤亡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机械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使用,按国家规定,要求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的,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凡发现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予以罚款;

发现三个人以上是无证人员的立即执行并要求更换或取证。

(四)机械设备禁止超性能和超负荷使用,违者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行走的工程机械禁止载人,违者按每载一人罚款500元处理;

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五)操作人员应建立机械设备进场维修、使用、保养台帐,机械专项检查时无记录可查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因物机部门管理不到位的,按罚款的30%处罚。

(六)应办理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和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检验手续,在领取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凡未经专检机构检验而直接投入使用的,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每台200元至500元罚款;

需检验的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的,按月每件300元进行罚款,并至检验合格后。

五、高危作业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一)高处作业、水上作业、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高危作业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到位就开展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完善防护措施。

逾期未完善防护,仍然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下令停工整顿至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责令停工整改。

逾期未落实,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下令停工整顿至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高处作业有三人以上未系好安全带,水上施工有三人以上未穿救生衣,施工工点有三人以上未戴安全帽的,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责成协作单位调查原因,并对协作单位处以每人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四)高危作业现场必须划定警戒范围和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警戒和设置标志的,责令及时整改,逾期仍然不予整改的,视情节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投入高危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机具、工具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带病、带缺陷使用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协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危险作业必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随时完好、有效,发现丢失和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完善,经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

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经处罚后仍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工整顿措施。

六、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理办法

(一)大型压力容器和设备使用前应经特检中心检验合格、经办理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办证就投入使用的,按每月每台设备300元至1000元给予罚款,并责令停机检验,检验合格取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施工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应按安全技术要求投入使用,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阀的,责令限期安装回火防止阀,逾期未装的,按每有一个需装点500元进行罚款。

(三)气瓶使用安装的仪表破损的应及时更换,凡发现有破损表仍在使用的,按每块表300元进行罚款,并将坏表卸下作没收处理。

(四)乙炔气瓶应竖立放置在安全位置,并做好防倾倒防护,氧气、乙炔气瓶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违返该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听从劝阻,不按规定整改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五)气瓶搬运应防止碰撞,禁止随地滚动、抛掷,夏季使用气瓶要做好防阳光曝晒的防护,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不听劝阻,野蛮行事的,给予500元处罚。

(六)气瓶存放处应做到分库存放,经检查存在氧气、乙炔气瓶混合存放的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500元处罚。

(七)危险作业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施焊动火必须做好专项防护,布置、增设消防设施和器材,经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不听从整改指令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且责令停工整顿至达到要求后方可复工。

七、爆破器材储存使用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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