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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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调试前的准备
3.3 调 试
4 系统的验收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竣工验收
5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附录A调试报告
附录B系统竣工表
附录C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附录D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附录E季(年)检登记表
1总则
1.0.1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施工
2.1 一般规定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 布 线
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2.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2.2.9 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2.2.11 线槽敷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2.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2.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2.15 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的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
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2.3.1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2.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2.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2.3.6 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与控制器相同。
2.4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2.4.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2.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距离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
2.4.3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2.4.5 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2.4.6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
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如氢气、甲烷等),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
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和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2.4.7 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域;
2、探测器与保护区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措施。
2.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2.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2.4.11 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2.4.12 探测器在即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2.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2.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2.6.1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6.2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6.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6.4 消防控制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6.5 消防控制设备均应与消防电源直接连接(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批示的控制装除外)。
2.7模块的安装
2.7.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输入、输出、总线隔离等模块,在管道井内安时,可明设在墙上。
安装于吊顶内时应有明显的部位指示和检修孔,且不得安装在管道及其支、吊架上。
2.7.2 模块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等措施。
2.8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的安装
2.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安装应牢固可靠,防止脱落,扬声器表面不应有破损。
2.8.2 安装在墙上时,宜安装在距棚顶300mm处或距地(楼)面2.3m处。
2.9 消防专用电话的安装
2.9.1 消防专用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9.2 消防专用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标志。
2.10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2.10.1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10.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3系统的调试
3.1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3.1.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3.2 调试前的准备
3.2.1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2.2 应按本规范第2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2.3 应按本规范第2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进行处理。
3.2.4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试程序。
3.3 调 试
3.3.1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控制器)、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