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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行: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开证行设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责任:

审核信用证和其有关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给受益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5)议付行:

(或押汇行,购票行,贴现银行)。

据开证行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

1.限制议付: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议付行;

2.自由议付:

不具体指定议付行,所有银行均可视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

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又是,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bonafideholder)。

6)付款行:

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责任。

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

信用证业务下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银行(draweebank)。

若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付款,则其兼付款行的角色。

但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必须付款),也可为出口地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即代付行payingbankagent:

可拒绝代付,此时,开证行仍应付款。

其如同汇票的受票人,一经验单付款,即便事后发现单据不符,对汇票的收款人,出票人和议付行均无追索权)。

7)保兑行(confirmingbank):

应开证行请求对信用证款项保证兑付。

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一经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

1.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规定采用即期跟单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押金或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行开具信用证并寄给出口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押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受益人审证并认可后,即按规定条件交货,交货后制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件审核单据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将垫款付给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付款行进行索偿。

8.付款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偿付货款给议付行。

9.付款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人验单无误后付款。

10.付款行将单据交给进口人。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例:

2.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的开证是出口人履行装运,交货的前提条件。

进口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请求和指示银行代付货款的收取单据。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指示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即受益人应提交的哪些单据的条款,其也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如议付行)付款的主要依据;

2.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的保证和声明:

a.保证:

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保证金(或押金margin)货款,手续费,利息等)或提供其他担保;

单证相符,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赎单,否则所交押金或担保品归开证行所有。

b.声明: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货运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银行可接受“表面合格”的单据……等。

3.开立信用证:

方式:

a.电开(openbytelecommunication),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后用电传/SWIFT通知通知行后,通知行以自己的格式照录全文通知给受益人,称为“全电开证fullcable”(上面往往“有此证有效”或类似字样)。

b.信开(openbyairmail),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航寄通知行。

其中有一种为“简电开证briefcable”:

属于预通知性质,预通知信用证(pre-advisedcredit)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不能作为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依据。

只简单载明信用证号码,金额,装效期等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让出口人早些做备货和安排装运。

开证行接受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并据以开立信用证以后,就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

4.交单议付:

1)审查工作:

一般为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

2)审查内容:

政策性条款,开证行资信情况,信用证是否已生效,信用证类别/到期日/到期地点,特殊条款等。

如发现与买卖合同不符且受益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即通知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

3)经审查无误后,受益人根据信用证发货后,按信用证制单,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经修改要连同修改通知书)在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议付行。

4)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只审核单据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

议付实际上也是一种汇票的“贴现”行为。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如遇开证行拒付或破产,倒闭,有向其前手(受益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5)议付行议付后,为避免超额或重复议付,要在信用证背面做出“背批endorsement”。

5.偿付

1)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后,应予以付款。

若出现不符,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

2)开证行付款后,即使发现单据有误,也不能要求议付行退款。

6.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redeemdocument:

1)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应立即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

开证申请人验单无误后,应立即付款。

2)若开证申请人提取货物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不能向开证行索赔,而只能向各责任方(出口人,承运人,保险公司)交涉,必要时……仲裁,法院起诉。

因为这类争议属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履行问题。

信用证业务中个主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1)双方的法律关系以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

2)在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的开证是出口人履行装运,交货的前提条件。

3)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期开始就可由卖方使用,为的是卖方有权在装运货物前确信他在装运后可得到货款。

4)一般认为进口人最迟应在出口人按合同规定有权发运货物的第一天以前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出口人,以便出口人使用。

e)信用证如有任何一项与买卖合同不符,出口人有权拒绝或要求进口人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再履行合同义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可想进口人提出索赔。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1)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

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性质。

2)开证申请人义务:

1.在付款赎单前,货运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开证行;

2.承诺到期一定付款,否则,所交押金或担保品归开证行所有。

3)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

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

(a.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

b.信用证:

开证行---受益人;

c.买卖合同:

买方和卖方)。

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便申请人有任何问题,开证行就必须要独立承担信用证规定的偿付义务。

2.严格的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开证行最重要的责任。

如开证行错误地收下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并于信用证到期时收回押金。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

1)开证行不能以进出口人间的纠纷为由推卸其按信用证条款应予以付款的责任;

2)开证行不能因本身工作差错导致信用证条款与开证申请书不符,进而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或以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业务。

3)开证行不能借口开证申请人缴纳的押金或担保品不足,开证申请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为由而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4)一经付款,开证行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4.通知行同开证行与受益人:

1)开证行和通知行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受开证行委托,其责任仅限于通知信用证和证明它的真实性。

2)通知行在通知前必须对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进行认真的审核。

受益人与保兑行之间有相同的法律关系。

T

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的责任相同。

4.受益人与议付行:

1)除非是限制议付信用证(开证行限制议付行),一般的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自行承担风险,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行行使索偿权。

议付的实质是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受益人的一种垫款。

在信用证项下的垫款要比一般的商业贷款的风险小得多。

“议付”又称“押汇”,是出口押汇的一种。

2)议付行可以拒付受益人提交的有关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遭开证行拒付或受不到货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议付行作为汇票的受让人,汇票被拒付,有权向其前手(信用证受益人)进行追索。

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但它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

2.审核:

严格符合的原则: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不一致,将被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3.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1)信用证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法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并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2)在实务中,当收到的信用证所载明条款与买卖合同有所不同时,虽与合同相符,但与信用证不符,不能要求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4.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1)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

2)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可能是假冒的或伪造的,但其完全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总体及相互间都一致,就构成了合格的提示。

3)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特点:

“一个原则,两个只凭”:

1.严格符合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

2.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的种类

1.据何种凭证付款:

a)跟单信用证:

凭跟单汇票和规定单据或仅凭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货运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

b)光票信用证:

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付款。

一般用于母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间。

凭发票代替汇票的即期信用证如付款时必须附上货运单据的,也成为跟单信用证,如无须随附货运单据的则为光票信用证。

2.按开证行的保兑性质:

(信用证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方法)

a)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被使用前,不必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取消信用证,但一般要通知通知行,所以一般只有通知行才敢议付。

该种信用证通常注有“可撤销”字样或类似文句。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进口业务中我国银行一般也不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并传递至受益人之后,便成为开证行的一项确定承诺。

凡信用证上未标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就默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按有无开证行外的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的承诺

a)保兑信用证:

1.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能是其他的某一银行。

保兑行与与开证行具有相同地位。

2.保兑行不是开证行的代理人,而是独立“本人”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

保兑行一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不论开证行有任何变化,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其保兑。

3.可撤销信用证没有加具保兑。

4.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相当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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