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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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第六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十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一章火灾统计管理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章相关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规范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保护物业公司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物业公司工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公司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物业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物业总公司各服务中心、部门和物业公司所辖区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物业公司消防安全。
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物业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中心、部门(简称“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所属各部门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公司品质客服部为物业总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督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分管区域副总经理、项目经理及消防专员应在物业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目及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七条各服务中心、部门义务消防人员名单如下: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物业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各区域经理、中心、部门经理为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做全面负责。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中心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成员和公司其他职员,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本细则。
第一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对职工开展消防教育、开展消防演习;
5、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6、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查调查火灾原因。
第一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和演练;
8、中心、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一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成员和公司其他人员的职责。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发生火灾后应积极组织灭火工作和人员疏散工作;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专员职责:
3、将消防工作与本部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4、普及开展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及本服务中心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
5、具体落实对服务中心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
6、定期开展消防检查,组织落实服务中心火灾隐患及整改工作;
7、定期向物业总经理及分管区域副总项目经理报告各服务中心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公司总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业公司辖区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一十四条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防雷、防静电);
物业公司消防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一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已使用的工程和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应当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十六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部门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一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1、服务中心及办公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档案室、库房、食堂、智能化控制中心;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项目或场所灭火方案,做到定点、人人、定任务;
3、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重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或见公司《两票规范》)
第一十八条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管理
1、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办法处理;
2、尽可量把动火的范围和时间压缩到最低范围;
3、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发,必要时还要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4、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人员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要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动火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作票保存在安监部门,动火工作票的考核、评价与工作票相同;
5、动火现场监护,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道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对于存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场所),并在监护下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可明火作业;
6、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员、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一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禁用动火
1、油库位置及油车停靠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为泄露前;
3、存放易燃易爆危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或消险前;
第二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或人员应按照物业公司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再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出于正常状态。
严谨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保安室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实施扑救;
7、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的隐患及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各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的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专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