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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经济功能;
第三,社会功能。
聚落地理学(SettlementGeography)又称居民点地理学,是一门研究聚落形成发展、组合分布以及发展演化规律的学科。
聚落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聚落本身,按聚落规模和性质大小,又可以分为乡村聚落地理学(RuralSettlementGeography)和城市地理学(UrbanGeography)两大分支学科。
乡村聚落地理学又称农村聚落地理学,也有人称为村落地理学(VillageGeography),是研究乡村地域人类聚居地的形成、分布与发展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
它着重研究乡村聚落的形成、功能、组合分布、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规律。
城市地理学是研究在不同地理环境下,城市形成发展、组合分布和空间结构变化规律的科学。
二、聚落地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聚落形成条件与发展演化规律
研究聚落形成、发展与其周围特定环境的关系,分析区位因素、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条件等对聚落形成发展和布局的影响。
2.聚落分类研究
包括规模分类、形态分类和职能分类,通过对一国或一地区聚落地考察,拟定分类的依据、指标和方法,划分出各种类型的聚落。
聚落分类研究主要侧重职能分类,其方法从定性到用统计方法处理,以后发展到把一定地域内各城市的经济与非经济的变量加以综合,用多变量分析方法找出聚落之间的异同。
3.聚落内部空间组织研究
主要内容是在聚落内部分化为居住、公用、商业、仓储、工业、交通、生态保护等功能区域的情况下,研究这些区域的特点,研究各种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而研究整个聚落空间结构的理论模型。
聚落空间组织研究的目的是合理利用聚落土地,以充分发挥各功能区的作用,使各功能区协调发展。
4.聚落体系与结构
聚落规模体系、空间体系、职能体系内涵极为丰富。
聚落规模体系是人口数量、用地范围、经济总量的综合体现,—个区域由不同等级的内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农村聚落和城市镶嵌而成。
探讨聚落规模体系的分级分类标准和划分方法,以建立合理的聚落结构。
5.城镇化
城镇化是人类居住地变化的重要发展趋势,对人类社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也是各国政府、学者极为关注的世界性课题。
研究城镇化发展历程、标志与类型、动力机制、测度标准、不同区域城镇化特征、城镇化发展趋势及措施等。
目的是为了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实现乡村聚落的现代化。
6.聚落问题
在聚落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聚落规模过大,就会产生环境污染、交通拥挤、住宅紧张、公共设施不足等问题;
规模过小,布局分散,则难以形成聚集效益。
不同聚落规模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差别扩大,城乡二元结构突出,不仅影响了农村聚落的发展,也使城市发展缺乏有利的支撑和动力。
必须因地制宜,根据聚落自身的实际,统一规划,不断提高聚落的现代化水平。
三、聚落的起源与发展
人们居住形式的发展与变化,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巢居阶段。
乡村聚落,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逐步形成的。
在远古时代,人类过着完全依附于自然的采集生活。
传说中的古代人类是巢居的。
巢居主要分布在地势低洼、潮湿、多虫蛇、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地区,是一种十分原始的居住方式。
2.穴居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活动范围也逐步扩大。
大约150万年到30~40万年前的晚期猿人阶段,人们逐渐脱离树栖生活,天然洞穴就成为最理想的住所,用来躲避野兽和风雪。
天然山洞并不是到处存在的,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和扩散,以及人类制造工具和技术的提高,生活地域进一步扩大,但他们仍不能达到建筑房屋的水平,他们在乎地上居住也是采取挖掘洞穴,加以简单地覆盖而成。
因此,穴居并不一定是天然洞穴。
3.原始村落阶段。
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居住从洞穴向地面发展。
房屋和村落的出现,始于旧石器时代中期。
4.聚落发展完善阶段。
到了新石器时代,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大分工,也出现了真正的聚落——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固定居民点。
聚落的产生为城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使得农业产品和畜牧业产品的交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直接导致了固定交换场所的出现,这就是人类社会集市的萌芽。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不仅形成了与农业相互依存的原始制造业,也大大提高了农牧业的劳动生产率,可供交换的产品大量增加,从而使得产品交换的频率增加和范围开展,也扩大了交换场所的规模。
从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集市与城郭相结合的趋势。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人,这就是人类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商业流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革命性的进步,也是早期城市产生的重要条件和标志。
而且由于阶级的出现以及部落之间的战争,人类开始在聚集区周围筑城,出于军事、政治、宗教等目的,兴建了城市,于是世界最早的城市出现了。
第二节城市
一、城市
1.城市的概念:
最早的城市的概念,“城”指四面围以城墙,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卫意义的军事据点。
最早是一种大规模,永久性的防御设施,主要用于防御野兽侵袭,后来演变为防御敌方侵袭。
“市”指商品交易的场所。
在城市产生以前,市没有固定的场所。
人们在特定的地点在特定的时间相互交易,形成集市。
城市:
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并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集居地。
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聚落类型,非农产业的核心空间载体及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
2.城市与乡村的区别:
(1)是以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为主的居民点,产业结构上不同于乡村,是二、三产业的空间载体。
(2)具有较多的人口,在规模上区别于乡村。
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高于乡村。
(3)具有上下水,广场,街道,影剧院,博物馆等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口、产业、资金、技术、文化要素密集。
在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
(4)城市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职能上区别乡村。
城镇一般是工业、商业、交通、文教的集中地。
(5)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口素质等许多方面有别于乡村。
(6)从空间角度看,城市具有双重空间特征。
即城市本身是一个面状空间类型,是由各种自然、社会、经济要素及城市各组成部门有机结合的地域单元,内部具有不同的功能分区;
从区域上看,是一个“点”,是区域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
二、城市划分的标准
(一)世界各国关于城镇标准的规定
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人口数量、密度不同,划分标准也很不一致。
1.按居民点达到一定的人口数作为城镇的标准。
以人1万人以上的居民点,为城镇标准的有塞内加尔、马来西亚、西班牙、瑞士等国家;
5000人以上的有加纳、伊朗、奥地利、孟加拉、马达加斯加等国家;
2500人以上的有美国、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因家;
2000人以上的有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加速、利比里亚、法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
1500人以上的有巴拿马、哥伦比亚、爱尔兰等国;
1000人以上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500人以上的有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
200人以上的有丹麦、瑞典、冰岛等国。
2.规定各级行政中心为城镇。
这类国家有埃及、蒙古、土耳其、巴西、海地、危地马拉、毛里求斯、哥斯达黎加等国。
3.规定首都或某几个居民点为城镇,其余为乡村。
规定首都为城镇,其余为乡村的国家有布隆迪、冈比亚等;
规定某几个居民点为城镇,其余为乡村的国家有苏丹、摩洛哥、贝宁、乍得等。
4.按居民点的人口数量及其非农业人口例规定城镇标准。
如南斯拉夫、前苏联等国。
5.按居民点的人口数量及职业构成规定城镇标准。
如印度规定城镇系指地方行政中心以及人口超过5000人,人口密度大于390人/km2,至少有3/4的成年男子不以农业为生的居民点。
(二)我国城镇建制的设置
我国属城市范畴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城镇,合称市镇,属乡村范畴的居民点包括集镇和村庄。
城乡划分主要根据聚居地的人口规模、职业构成和行政地位与行政范围。
我国设置市的标准基本没变,而设置镇的标准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化。
1、城市
1993年的设市标准分为设立县级市的标准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综合了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城市功能和非农产业发达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设立县级市的最低人口标准是非农业人口8万人。
1993年设镇标准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等。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干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等。
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等。
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入口不低于8万。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