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讲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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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讲解文档格式.docx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

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

102200

电 

话:

80111267、80119981(传真)

联系人:

詹玉兰、王宏洁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址:

邮政编码:

电 

(010)80111267

传 

真:

(010)80119981

联系人: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110021

(024)25893265

(024)25898718

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

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注:

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

“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

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

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

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

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

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

×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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