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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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模板文档格式.docx

有(3分)

无(0分)

1.1.4是否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均已编制完成并经批准(5分)

部分编制完成编制或部分完成批准(2分)

未编制完成(0分)

1.1.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覆盖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是否存在在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和地区审批建设项目。

编制完成;

不存在违规审批现象(6分)

大部分完成编制;

部分存在违规审批现象(2分)

大部分未完成编制;

普遍存在违规审批现象(0分)

1.1.6各专业规划是否完成并审批。

大部分完成并完成编制并审批(4分)

部分完成或部分完成审批(2分)

大多数未编制和审批(0分)

1.1.7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完全符合(3分)

基本符合(1分)

1.1.8是否编制城市主要街区、重点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全部编制(4分)

部分编制(2分)

未编制(0分)

1.2城乡规划实施与管理

(共45分)

1.2.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按要求进行了清理、规范(4分)

进行了部分清理、规范(2分)

没有进行清理、规范(0分)

1.2.2是否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立了、比较完善(5分)

建立了、不完善(2分)

未建立(0分)

1.2.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已建立、比较完善(5分)

已建立、不完善(2分)

没有建立(0分)

1.2.4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是否纳入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完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6分)

未完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3分)

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园区均未纳入(0分)集中统一管理

1.2.5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两项都不存在(6分)

存在一项(3分)

存在两项(0分)

1.2.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合同中是否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全部是(6分)

多数是(3分)

少数是(1分)

没有(0分)

1.2.7是否执行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规定。

彻底执行(5分)

部分执行(2分)

没有执行(0分)

1.2.8是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工程给予及时、有效的查处。

结案率100%(8分)

结案率达到80%(5分)

结案率达到60%(2分)

结案率不足60%(0分)

1.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共20分)

1.3.1是否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已建立(4分)

1.3.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已建立(3分)

1.3.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3.4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建立了(3分)

1.3.5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度化轨道。

1.3.6是否按照省政府要求建设了城市规划展览馆。

已建成(4分)

正在建设(3分)

已开始相关工作(1分)

未研究(0分)

总分:

100分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1组织管理

(共10分)

2.1.1城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未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扣1分,未定期研究和部署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扣1分,无相关资料,扣0.5分。

2.1.2城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符合本市发展需要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2.1.3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1.4认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方案,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

2.2无乱停乱放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共6分)

2.2.1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有场所,满足需要,停车线清晰,定期刷新。

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设置不能满足需要,停车线不清晰,每出现一处扣0.5分。

2.2.2经批准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场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无超范围占用、违规停放车辆。

超范围占用、停放车辆的,每一处扣0.5分。

2.2.3人行道、广场、景点、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的机动和非机动车无乱停乱放。

乱停车辆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弃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2.3.1道路、广场、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住户无乱堆杂物或占道作业。

发现乱堆、乱放、乱弃、占道作业一处扣0.5分。

2.3.2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3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

不整齐、不清洁、不美观的,妨碍行人通行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3.4主干道临街房屋等建筑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超过护栏高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4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2.4.1墙壁、灯杆、桥墩、公交电车架线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板、便民座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主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

发现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及电缆电线有乱扯乱拉的,一处扣0.2分。

2.4.2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

有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无乱占路占地经营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2.5.1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经营场所范围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2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批准范围、时间、期限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5.3无非法摊点群。

发现非法摊点群一处扣0.5分。

2.5.4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6牌匾、户外设置及亮化管理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2.6.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同意的,未办审批手续的,发现一处扣1分。

2.6.2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不得遮挡破坏建筑物主体形象,楼顶广告设置高度应与建筑物高度相协调,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3。

遮挡破坏建筑物主体形象,楼顶广告设置高度与建筑物高度比例失调,发现一处扣0.5分。

2.6.3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

未经批准设置的发现一处扣1分。

2.6.4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

有过期广告、脱色广告、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发现一处扣0.2分。

2.6.5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亮化设施等,保持完好、整洁、牢固、美观。

不完好、整洁、牢固、美观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7道路清扫和保洁

抽查5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2.7.1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

无清扫保洁制度的,未落实到人、定人定岗的,清扫保洁率未达100%的,扣1分。

2.7.2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2.7.3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弃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达不到标准的,每出现一处扣0.2分。

2.7.4无向雨水沟、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有扫倒、焚烧杂物的,每处扣0.2分。

2.8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抽查3个垃圾中转站、3处城乡结合部、3条道路、2辆垃圾运输车辆,每处(条、辆)1分。

(共11分)

2.8.1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

每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2.8.2果壳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每发现一处未清理的,不整洁的,扣0.2分。

2.8.3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

完好率达不到80%的,扣1分。

2.8.4沿街门店、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

发现一处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

2.8.5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内外地面清洁,门窗墙面无积灰、蛛网。

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2.8.6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生活垃圾清运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现一处生活垃圾扣0.5分。

2.8.7生活垃圾、粪便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乱倒、乱卸现象。

破损、不整洁的,每处扣0.2分,达不到密闭运输的,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不按规定倾倒的,每次扣0.2分。

2.8.8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现象。

有焚烧垃圾现象的,每处扣0.2分。

2.9公厕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抽查5座公厕、5辆粪便运输车辆,每座(辆)1分。

2.9.1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无专人管理的,无保洁制度的,每座扣0.5分。

2.9.2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

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2分。

2.9.3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应在控制指标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9.4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蛆。

达不到作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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