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专题之九基于扩张阶段国内外扶持自主创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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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专题之九基于扩张阶段国内外扶持自主创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路径一般表现为:

创意阶段—初创阶段—扩张阶段—成熟阶段。

然而,自主创新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投融资需求不尽相同,针对其发展路径采取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投融资手段显得犹为重要。

本文通过结合扩张阶段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财政金融政策的国际比较,旨在为我国自主创新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投融资环境建设提出建议。

1.扩张阶段涵义及特点

扩张阶段(ExpandStage是指自主创新企业的生产销售日趋红火,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出现供不应求、市场份额逐步提升,企业需要扩大生产、不断开发新产品,并开拓新市场,兼并重组行业内的落后企业,这个时期通

常持续2~3年。

经受了初创阶段的考验后,风险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方面初步有了成功的把握。

(1)产品方面。

风险企业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基本定型,具备了批量生产能力。

但由于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快,企业应在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的同时,着手研究开发第二代产品,以保证风险企业的持续发展。

(2)市场方面。

在这一阶段,风险企业还未建立比较完善的销售渠道,企业的品牌形象需要进一步巩固。

因此,企业在成长阶段需要组建起自己的销售队伍,大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牢固树立起企业的品牌形象,确立企业在业界的主导地位。

在产品市场上,风险企业的目标通常是在占领国内市场的同时,占领国际市场,即风险企业从一开始就把自己放在国际竞争的环境下,制定自己的经营策略。

一方面,这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另一方面,它使风险企业的市场价值不受当地市场、国内市场狭小的限

制,而是可以在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实现,有利于风险投资者从中获得高额回报。

所以,定位于国际市场,对风险企业、

风险投资者来说,都预示着更大的机遇,更大的利润。

(3)管理方面。

在快速成长过程中,风险企业会面临较为特别的管理方面的风险:

增长转型期问题,即风险企业的管理能力跟不上企业快速膨胀而带来的风险。

这是快速增长的风险企业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由于成长阶段风险企业的增长速度都比较快,有时甚至达到300%~500%的惊人速度,而风险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管理人员的扩充却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们大多是工程师出身,对企业管理、财务和法律事务所知不多。

他们习惯于将精力、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创新上,忽视了企业的组织管理。

(4)资金需求方面。

有机会进入成长阶段的风险企业,其发展前景大都比较明朗。

与初创阶段相比,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专题之九

作者简介:

胡志峰,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

科技金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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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减少,风险随之降低。

企业为了扩充设备,拓展产品市场,提高待遇留住和引进那些企业需要的高级管理人才或是掌握关键技术的特殊人才,以求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对资金需求可能达到初创阶段的10倍以上。

2.扩张阶段发达国家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经验

在这个时期,发达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主要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或高科技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的一定税率优惠和担保政策并推出金融激励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在1978年通过《报酬法》以及1981年通过的

《经济复兴税法》的目的是减少投资所得税来鼓励投资。

不久,英国通过了《1998年金融法案》来激励投资(以下简称法案)。

法案规定了资本利得税逐渐缩减原则:

即自1998年4月5日起持有资产的时间越长,享受资本利得税减免就越多;

持有营业资产4年后,资本利得税税率将由40%逐渐下调到10%;

对非营业资产则由40%逐步下调至24%。

同年法国财政法规定,创业不到7年的企业,

其主要雇员可认购资本股,3年后适用税率为16%,对超过7年的企业,其课税率为30%,认购期可延至1999年12月3日;

当转让收益重新投资于创业企业,至少持有10%资本的自然人所获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的转让增值可延迟课税;

至少有50%的股本投资合同用于人寿保险产品,其中5%股本用于风险产品,则可享受免税。

日本2000年4月修改了天使投资税制,将税收激励政策由原先只对亏损企业,扩展到赢利企业,即一方面保留了原优惠,另一方面只对天使投资人交易时产生的1/4的资本利得额征税。

发达国家不仅在法律法规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企业研究开发或高科技

企业的经济活动也给予的一定税率优惠。

荷兰的

“富叔叔计划”(AuntAgatha)规定,凡在8年内投资于创立期公司均可免缴所得税;

若在8年期内出现投资损失,可抵扣所得税,最高可达5万荷兰盾。

澳大利亚为了吸引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等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将来自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进行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的资本利得税税率降为零。

同时,对创业投资基金投入的公司所发放的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实行免交预提所得税,但公司必须要在澳大利亚注册,且持有股份年限不低于10年。

(2)担保政策。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便开始施行担保政策。

1981年,

荷兰推进PPM计划,目标在于投资于早期阶段的私人创业投资基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提供50%、

最高金额达400万荷兰盾的担保,后来下降到250万荷兰盾,不征收任何担保费用,也没有利润共享要求。

德国BTU计划,

一部分就是通过联邦银行向新创小企业(少于50名雇员且不足5年新技术项目提供再融资,其向创业投资人提供中等水平利率的贷款融资,允许每次股权投资后立即重新得到70%的资金,贷款的全部拖欠风险100%由国家承担。

被投资公司每次融资最大金额为140万欧元,利率视创业投资公司的回报情况而定,2000年底的年利率固定在8.44%(其中包括年担保率2.2%。

葡萄牙经济部通过IAPMEI(小企业促进局2001年底实施的“贴现和辛迪加基金”也是担保政策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创业投资家对高风险中小企业的投资提供再融资担保。

(3)激励政策。

1980-1981年,

美国先后推出《1980小型企业投资激励法案》和《激励股票期权法》

,使自主创新企业不受《投资顾问法案》

的限制,可享受基于绩效基础的补偿;

同时恢复使用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并且对其实行课税的时机改在股票出售之时,而非行权之时。

有亚洲四小龙之称的新加坡也出台了《创业投资激励计划》

《第13H激励计划》《先驱服务激励计划》,激励企业。

其主要内容有:

创业投资项目出售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股份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对于股权投资部分给予100%的抵扣;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转让被批准资产组合获得的收益、

来自资产组合的股份分红以及源自国外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收入均给予税收减免;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期最长可达10年之久。

3.扩张阶段中国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经验

自20世纪80年代风险投资概念从美国等西方国家传入我国以来,风险投资在我国渐渐成熟起来。

(1)政策性金融政策。

长期以来,政策性金融一直是国家支持科技产业的一项重要手段,《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细化,已经提出了三类政策性金融工具,即政策性金融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融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特别融资账户。

(2)商业银行服务政策。

国内银行业一直处在比较严密的监管体制下,银行经营组织模式单一,造成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品种高度同构,特别是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

鉴于这一情况,中国银监会根据《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要求,颁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

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的设计中,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融资、

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科技金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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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务。

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金融服务也可完全比照银监会2005年7月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给予办理。

(3)担保与保险政策。

在担保政策方面,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针对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信基础低、抗风险实力弱和银行等社会体系认可程度低、主营业务不突出等困难和现状,打破原有的政府直接从事担保的模式,将政府定位在引导和塑造外部环境之上,用间接补助方式去鼓励和调动市场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事业,从而进一步提高成长(扩张)阶段风险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于2006年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而迈开了保险业和科技合作的第一步。

该政策的主旨是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保险减小技术和经营风险的一种新模式,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成长(扩张)阶段风险企业的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多渠道吸引资金投入风险企业。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科技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7年5月联合发布。

该通知主要有以下三个核心点:

一是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

二是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

三是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

这一政策与商务部的出口退税、免税等鼓励

出口政策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我国风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动力和保障。

(4)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

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这一政策主要解决了按公司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4.对中国的启发

从中国的经验来看,虽然不同部门都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专项性的政策明显不够,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同时对商业银行的引导效果不突出,特别缺乏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性措施。

从与世界接轨的角度来看,应该按照政府选择机制和市场选择机制并举,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介入企业扩张阶段的支持,为企业的成长培育良好的环境。

具体举措上有以下几点。

(1)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助基金”

技术创新资助基金的设立宗旨:

一是一些技术创新项目虽具有社会效应,但还没有体现商业前景,无法得到商业性资金支持,因此需要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从支持对象看,政府直接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创业企业作为支持对象;

三是政府技术创新资助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无偿拨款;

四是从设立、管理和监管主体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可分别设立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

(2)激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建立担保机构。

2006年我国才开始颁布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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