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全面详尽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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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区(县)
【•】路【•】村【•】弄
【•】支弄【・】号【•「室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以合同签署时的现状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租赁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复核面积和位置,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乙方确认了所承租
房屋的位置和计价面积
1-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等。
1-4若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但无产权证或名义产权人不是甲方但使用权属于甲方(即甲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相应处分权)的,甲方已事先将房屋现状告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也已事先将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现状告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1—5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过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现有物品等),确认租赁房屋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隐患、用气隐患、房屋设施隐患等)且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违规之处,该房屋适合出租,且符合乙方承租目的。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抵押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设定抵押;
2)未设定抵押。
1—6该房屋为现状交付,除主体结构外对于该房屋甲方再无任何维修义务。
乙方签署本租赁合同,即视为乙方可以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消防、水、电、燃气等均符合乙方要求的全部条件和用途,乙方对租赁房屋无任何异议。
1—7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以及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3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附件3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自【•】
年【•】月【•】日(租赁起始日)起至【•】年【•】月【•】日
(租赁到期日)止。
2-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3-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住。
3-3乙方支付租金的具体金额、时间、方式如下:
详见补充条款。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包括:
租赁保证金【•】元:
安全保证金【•】元:
装修保证金【•】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返还该房屋后,甲方收取的房屋保证金除用以抵充乙方应缴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设备、房屋维修等费用、乙方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为弥补损失甲方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等)以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外,剩余部分(若有)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若有其他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4-3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具体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如下:
详见补充条款。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有关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乙方应遵守物
业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或/和该
房屋范围以外的区域。
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5-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可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讲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讲行维修。
甲方谕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另行书面通知及告知方案后代为维修,经甲方及第三方确认的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此外其他任何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或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等)导致该房屋内部的任何设施或装置
(包括家具、门窗、玻璃、电线装置或其他设备)损坏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须负责修复并赔偿。
乙方不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十五(15)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完全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5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另行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签署时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现有容量和状态正常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和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建。
乙方应当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确保上述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若因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房屋及水、电、燃气和管线、通信网络(若有)发生故障或遭到损坏的,乙方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报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6-1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以下情形属于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群租、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或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让任何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否则乙方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立即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房屋并清退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和出售
7-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可在抵押前书面告知乙方。
7—2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可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
乙方,乙方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续租
8—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须在该房屋租赁期满前贰个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租申请,经甲
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
若乙方需要续租但未提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须另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租金的赔偿金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逾期未书面通知或甲方不同意的,乙方不再继续承租该房屋。
8—2乙方在租赁期满前的贰个月前未向甲方表明是否续租或表
明不再续租的,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前的贰个月内,提前24小时通
知乙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可带其他客户看房,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返还
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返还该房屋并搬迁完毕,对于在租赁过程中经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装修或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的,可移动的装修及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搬离,不可移动的装修及附属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索赔。
如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的,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后十五(15)日内返还该房屋。
9-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租金(月租金除以30天,并四舍五入至元为最小单位)的叁倍支付占用使用费,以及占用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9-3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至少满足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和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全部搬离该房屋;
2)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以及其他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
3)该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如果凡属人为损坏的部位或附属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将该房屋完整清洁交还给甲方,应返还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钥匙,门禁卡等;
5)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
9-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无需另行通知即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该房屋内的物品搬出,乙方将被视为
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所有被视为乙方的设施设备(无论是属于乙方和第三方),且乙方同意由甲方将租赁房屋内的一切物品作为无任何价值的废品处理,甲方无任
何保管义务,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该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未及时搬出造
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公证费等甲方的一切损失),
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该房屋内的装修和设施设备,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或拆除费等。
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0-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
期间被处分的;
(六)因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可提前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乙方后本合同即行解除。
乙方应于通知到达乙方起一个月内搬离并返还该房屋。
对此乙方同意不向甲方主张索赔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由于甲方上级公司决定用作他用的;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10—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10—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除此以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L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将房屋用于开设棋牌室、桌游吧、企业办公、网店运营、货物仓储等;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墙体、设备、设施损坏或改变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擅自增加居住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