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规范化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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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规范化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至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二审案件是否一律实行预备审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预备庭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召集,也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一名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

书记员应当对庭审情况进行记录。

预备庭审的时间,一般于答辩期届满后进行。

  固定证据是在明确当事人举证情况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传唤证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需要提出的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也是诉讼证据之一。

固定证据包括固定当事人陈述。

  归纳当事人的诉讼争议,是审理案件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归纳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

  一般来讲,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应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

当事人对原告的起诉条件也有争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争议的焦点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其他起诉的合法性问题。

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应从以下方面归纳争议焦点:

1.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被确认;

2.损害后果及相应的证据;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预备庭的形式:

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至于庭审前是否需要公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预备庭审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情况和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

  书记员宣布:

请诉讼参加人将身份证明材料置于桌面,以便核对。

在核对身份时,书记员应逐一到案前,认真查验身份证明材料,核对身份,并将身份证明材料交由对方当事人确认。

  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由于诉讼材料送达的方式不一,当事人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比较复杂。

为了避免在送达诉讼材料上出现纰漏,核实一下当事人收悉诉讼材料的情况也是很有必要的。

  经核实发现,应在庭前送达的诉讼材料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书记员应立刻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如果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没有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合议庭也可以决定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开庭。

  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可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的同时一并进行。

  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书记员可以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或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时,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材料的收悉情况。

如果尚未告知的,法庭应当立即告知。

书面告知的应有送达回证,口头告知的应记入庭审笔录。

  宣布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法庭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各法院可根据法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规则的基础上适时补充一些条款如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机设备,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等。

  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主持人入庭后,书记员应向主持人汇报庭审准备的情况,特别是报告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以及诉讼参加人身份的核对情况。

  2.主持人确认诉讼参加人的参加庭审的资格。

  主持人根据书记员的报告,简单核实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在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确认:

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预备庭的诉讼活动。

  3.主持人宣布预备庭审开庭。

  首先,主持人宣布:

……人民法院预备庭现在开庭。

  然后,宣告案件名称和案件的由来,介绍预备庭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宣布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

  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包括:

1.当事人陈述,2.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3.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4.其他。

  4.当事人陈述。

  首先,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案件还要陈述原审裁判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讲,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由原告陈述;

原审裁判可由法庭宣读。

  然后,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陈述。

在诉状已相互送达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明确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的基础上,概括事实和理由即可。

  最后,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补充陈述主要是当事人针对对方的陈述所作的陈述。

  补充陈述往往没有书面的材料,应当要求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

  5.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并固定证据。

在确认举证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

根据需要,还可以将证据编列序号。

  当事人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撤回。

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提出申请。

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6.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的内容包括:

  第一,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归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

  第四,归纳法庭调查的重点或者范围。

  归纳的内容应逐一征询当事

  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修正意见的,如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应作出是否补充或者修正的决定,或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

  7.其他事项。

  比如,可以当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即可通知当事人并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比如,法庭决定勘验现场的,告知勘验现场的时间。

  8.宣布预备庭结束。

  预备庭审事项进行完毕,主持人即可宣布:

预备庭审结束。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和签字。

  二、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和执勤法警应当在开庭前先期到达法庭,检查法庭是否具备开庭条件,并作好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工作。

  关于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范围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仅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和宣布法庭纪律等工作。

但从实践效果看,在开庭前准备阶段有必要适当增加书记员的工作量,将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负责完成,避免审判长入庭后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于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活动更加紧凑,庭审效率更高。

  正式开庭是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应该认真对待。

如果预备庭审已经做过的准备工作,比如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等,在正式开庭阶段即可简略进行或者省略。

而在预备庭未进行的程序,比如询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出庭、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等,则不应遗漏。

  书记员可将庭审前准备情况作记录或者填写报告单。

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审判长。

  关于法官入庭和退庭的仪式问题。

根据法庭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

闭庭后时,法官退庭全体人员也应起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规定。

至于休庭后法官退庭和复庭时法官入庭,则不再要求全体起立。

否则就过于烦琐,影响庭审的效果。

  开庭前准备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

  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和核对其身份。

  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出庭;

  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如果有新闻记者要求现场采访的,应核对其身份;

如果有观众旁听的,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即可;

没有旁听人员的,包括不再向诉讼参加人宣布法庭纪律。

  在预备庭已经做的庭前准备工作可简略进行或者省略。

预备庭没有进行的程序要切实做好,避免纰漏。

  2.法官入庭仪式。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应当宣告: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待审判长和审判员坐定,再宣布“请坐下”。

  3.书记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报告的内容包括:

  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

  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现场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姓名;

  其他。

  最后报告:

法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报告完毕,将庭审前准备情况的记录或报告单呈交审判长。

  4.审查批准新闻记者现场采访。

  如有记者现场采访,法庭经审查和作出批准决定后,审判长宣布:

准予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活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但采访活动不得影响庭审活动。

  5.审查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资格。

  法庭简单核对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无异,即可宣布:

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三、开庭宣布阶段

  开庭宣布阶段的程序,格式化很强。

  开庭宣布阶段的具体内容包括: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名称和案件由来,并就案件的有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

  一审案件的名称一般可表述为:

原告×

×

诉被告×

及第三人×

……案由一案。

  行政诉讼的“案由”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高度概括。

案由既能够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性,又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

如:

“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明确的,在案件名称中的位置是固定的。

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的地位和称谓虽有变化,比如原告成为被上诉人,被告或者第三人成为上诉人或申诉人等,但其原告的“主语”地位不变,其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宾语”地位不变。

  开庭宣布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宣布开庭和宣告案件名称。

  首先,审判长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人民法院开庭,而不是某一审判庭开庭。

因此,不宜宣布为“人民法院行政庭现在开庭”等。

二是开庭宣布应体现法庭的严肃和庄重。

因此,不宜与审理的案件名称一并宣布。

  然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名称:

本庭现审理的是:

……案由一案。

  2.宣告案件的由来。

  在宣布案件的由来时应强调: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原告起诉的时间,本院受理的时间。

  一般规范的表述为:

因不服被告×

于……时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号和标题,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受理时间受理该案。

  二审案件则表述为:

“上诉人×

因本案,不服×

人民法院于……时间作出……判决书案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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