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判断题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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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环保部门责令关闭。
7、新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错)
8、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9、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0、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新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5、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6、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之一。
1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1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0、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或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批准,责令关闭(错)
2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4、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不属违法行为。
26、新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8、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9、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3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6、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治。
3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4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41、新水污染防治法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2、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3、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44、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5、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之一。
46、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4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5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5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3、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5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56、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7、排水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8、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直接从收费中预留。
59、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60、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61、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排污费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62、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6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64、目前现行的排污费收费制度对存栏规模大于40头牛、4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排污费。
65、对农民自建住宅也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66、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67、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