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职业病培训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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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好各种防护用品和卫生器具。

4.安全生产的十五安全生产的十五“不准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小孩进入;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饮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未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陆石棉瓦作业;

(15)非电工人员不准拆卸、修理、安装电气设备或线路。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通过、施行通过、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74条。

2.立法目的(第立法目的(第1条)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3、消防工作的方针(第、消防工作的方针(第2条)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4、消防工作的原则(第、消防工作的原则(第2条)条)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5、消防工作的领导部门(第、消防工作的领导部门(第3条)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6、消防工作的监管部门(第、消防工作的监管部门(第4条)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7、消防义务(第、消防义务(第5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8、消防设施(第、消防设施(第28条)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报警、救援(第、报警、救援(第44条)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灭火后保护现场,事故调查(第、灭火后保护现场,事故调查(第51条第条第2款)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1、法律责任一(第、法律责任一(第60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2.法律责任二(第法律责任二(第62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3.法律责任三(第法律责任三(第63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4.法律责任四(第法律责任四(第64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百元以下罚款:

v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v

(2)过失引起火灾的;

v(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v(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v(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v(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5.本法涉及的几个用语本法涉及的几个用语v

(1)消防设施:

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v

(2)消防产品:

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v(3)公众聚集场所: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4)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中人员较密集的场所,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通过、公布、施行通过、公布、施行v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79条。

2.立法目的立法目的v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3.什么叫职业病?

什么叫职业病?

v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v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v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6.主管部门主管部门v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7.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v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v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v(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v(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v(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v(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v(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劳动者在职业卫生保护中应尽的义务:

劳动者在职业卫生保护中应尽的义务:

v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v

(2)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v(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

v(4)一旦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到最低限度。

高高兴兴上班,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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