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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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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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Word下载.doc

5审查要求 6

5.1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5.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

5.5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

6证书和标志 16

6.1证书 16

6.2标志 17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监督检查 18

9收费 19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9

11附则 19

附件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0

附件2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30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2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3

附件5检验报告 44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8

附件7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 50

30

(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老视镜、护目镜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划分为10个产品单元、26个产品品种(见表一)。

表1眼镜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1.普通毛坯

----

2.高折射毛坯(n≥1.6)

3.变色毛坯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

单光和多焦点

渐变多焦点

5.高折射玻璃镜片

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片

3

(热塑型树脂类)

7.亚克力镜片

老视镜片

太阳镜片

护目镜片

矫正镜片(含半成品毛坯)

偏振镜片

8.PC镜片

9.尼龙镜片

4

眼镜镜片见注1

(热固型树脂类)

10.普通树脂镜片

n=1.50

11.中折树脂镜片

n=1.56

n=1.60

12.高折树脂镜片

n=1.67

n=1.71

n=1.74

5

眼镜镜片(车房片)

13.玻璃镜片

14.树脂镜片

6

眼镜架(金属类)

15.金属眼镜架

铜镍合金

不锈钢

铝镁合金

纯钛及钛合金

记忆金属

16.金属-塑料混合架见注2

7

眼镜架(塑料类)

17.塑料眼镜架

注塑架

板材架

记忆塑料

18.塑料-金属混合架见注3

8

太阳镜

19.玻璃片太阳镜

20.树脂片太阳镜

21.偏振片太阳镜

9

老视镜(批量生产)

22.玻璃片老视镜

23.树脂片老视镜

24.片架一体老视镜

10

护目镜

25.运动眼镜

26.驾驶镜

注1:

普通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50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40的产品;

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56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41~1.580范围内的产品;

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0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81~1.65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7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51~1.69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1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91~1.73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4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731~1.790范围内的产品。

注2:

“金属-塑料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眼镜架;

注3:

“塑料-金属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眼镜架。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眼镜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

100740

电话:

010-83559070,83559071

传真:

010-83559075

电子信箱:

optics@

联系人:

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栏填写眼镜,“产品单元”栏按表一的第2列“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一的第3列“产品品种”、第4列“规格型号”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对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中包含3~10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各产品单元的批次划分详见表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表2眼镜产品单元试生产批次划定表

构成检查批的条件

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100000片。

同种材料毛坯,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200片。

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0000片。

(车房片)

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片。

相同规格型号,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0副。

老视镜

(批量生产)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对包含3~10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

审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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