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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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池把手,必须专人看管和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3、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4、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停;
5、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交接班制度
1、电气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提前半小个现场交接班,交班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交接班,并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3、交班人员必须将当班设备的运行情况交待详细,并做好记录;
4、工具备用材料、配件、必须交点清楚;
5、在接班缺勤时,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立即向领导报告,接班人到位后,交接人才能离岗;
6、交班人如发现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失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托人代替交班;
7、如遇交班时发生一般故障,均则交班人处理,接班人应协助处理,处理完毕后才进行交接;
8、交班完毕,双方在交接班薄上签名后,做好交班记录,交班人才可离开。
井下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井下电钳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负责对所辖的地面、井下及井口范围内电气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熟悉所管理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特点、结构性能和使用状况,保证安全运转。
第四条负责本职范围内的设备、工具管理、使用、维修工作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保证检修质量。
严格把好质量关,检修设备达到完好标准。
第五条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现场无法恢复的失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检修设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八条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搞好设备卫生及周围环境卫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
第二条巡视应在本矿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一般应包括:
交接班时,高峰负荷时、晚间闭灯时。
第三条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检查情况及巡视时间做好记录。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一)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二)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回入系统运行。
(三)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四)气候、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的现象时。
(五)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
(六)巡视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和调度等规程,必须熟悉设备和继电保护的性能及其工作原理,熟悉主接线系统及运行方式等。
第二条值班人员(每值不得少于2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及上班前4小时禁止饮酒。
第三条当班值班人员应穿工作服、绝缘靴、衣着整齐并佩戴值班标志。
第四条非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控制室、高压室及室外高压设备区,更不得在变电所娱乐、就寝、饮酒。
第五条变电所运行人员必须按电力部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值班工作。
第六条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和监视仪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各种记录,发生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按现场规程规定,及时正确地进行处理,并尽快地进行处理,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领导。
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制度
第一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
第二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一次。
第三条高压电缆的耐压、泄漏试验,每年一次。
第四条所有电气仪表应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第五条接地网电阻每季测量一次。
第六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每6个月一次。
第七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及外部检查每季一次。
第八条电力变压器、高防开关、油断路器、空气断路器、避雷器等主要电气设备的电气耐压试验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一次,使用中每年一次。
第九条井上、下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每班检查试验一次。
(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使用的煤电钻,127V动力设备必须装用电煤钻综合保护设备,并确保灵敏可靠,正常使用,严禁甩掉不用,发现随便甩掉不用者,按违章作业追究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长和维修工的责任。
第二条综合保护要使用矿用阻燃性电钻电缆,其长度不应超过保护装置保护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综合保护的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一定应单独装设备,规格符合规定。
第四条综合保护的一次侧和二次侧的保险丝要根据电煤钻电缆长度和截面面积所带负荷的大小通过计算合理选择。
第五条设备组负责电煤钻综合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
第六条综保按工区、车间固定单位使用,即:
领取、安装、维修、回收工作,全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为保证综保动作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班前对综合保护的漏电、短路、远距离操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时处理,严禁甩掉不用,使用单位认真填写综保运行日志,每月集中上交设备组,漏报一次罚10元。
第八条对于甩掉综合保护或变相甩掉保护(违章运行、强行送电)给予10-50元罚款。
第九条综保零部件,以旧换新,无故损坏丢失按实际购买价格罚款。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为强化要害场所的管理,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本所岗位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除学员外),非岗位人员不得随便进行,采掘机电工进入变电所处理故障,应经变电所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如不听劝阻,将其送交保卫部处理。
第二条本所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度,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按旷班处理。
第三条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工作要有体育场陪同,外单位前来参观应持单位介绍售,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条检查或参观人员对设备、仪器不得乱摸,并要听从本所工作人员监护,以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第五条值班人员发现进入本场所的人员精神异常或携带危险品,要坚决制止不让进入,同时采取是断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本场所必须具备并妥善保管好灭火器材,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好防火常识,并能熟练使用防火器具。
第七条若发生事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向矿、部及车间领导汇报。
设备选型、购置更新改造、封存、报废制度
第一条设备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根据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适用、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正确选购适合本矿生产所需的先进设备。
第二条矿需增置设备时,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管理组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
由技术组进行选型,机电部统一报计划,由企管部、机电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后,由供应部购置。
第三条在籍设备如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淘汰产品应经鉴定后予以封存。
第四条设备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80%以上者,设备组可提出申请报废。
由机电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鉴定后方可报废。
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润滑制度
第一条运行中的机电设备必须设包机和维护人。
第二条包机人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加油检查各部位螺丝是否松动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设备整齐、整洁、安全、经济运行。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检修质量标准要求,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主要机电设备应根据运行使用情况,每月定期检修一次,大型设备每年底轮检一遍。
设备安装、验收及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检验制度
为实现我矿标准化管理,加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与管理,严格执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现制定措施如下:
第一条设备安装应根据机电部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现场与设计不符时,应由机电部、安监部等有关单位协凋解决,并出具变更设计证明,再进行施工。
第二条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初验,机电部复验合格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统一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地面修复及新进下井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防爆组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查,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设备,不予发放。
第四条凡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必须通过防爆组检查,有防爆电气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方可下井,否则,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下井。
第五条对没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擅自下井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检查人员通知使用单位将其回收上井,并对使用单位给予50-100元的罚款。
第六条防爆检查员应严格执行该制度,认真负责,否则给予20-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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