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相关知识及常见税收风险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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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相关知识及常见税收风险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2)企业集团化管理,决策相对集中,成员企业分布较广;

(3)具有行业代表性;

(4)成长性好、综合竞争力强、未来发展趋势明晰;

(5)有重大影响力。

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4.按管理层级划分为三级:

(1)总局千户集团企业;

(2)省局定点联系企业;

(3)市局定点联系企业;

一、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大企业相关知识简介我市大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表我市大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表层级总集团户数在我市集团户数在我市成员企业户数总局千户集团企业106284341省局定点联系企业201048市局定点联系企业191992合计1101113481二、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大企业部门通过“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四个环节集中开展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工作。

下面重点介绍近年来我局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的11个大企业税收风险,我们从税收风险的角度看税收政策,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

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

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

二、大企业相关业务及常见税收风险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不规范;

6.统借统还业务及相关政策;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8.资金池管理税务风险;

9.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0.对外支付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11.大企业关联交易主要税收风险点。

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情况下这样处理税会才无差异,但是在政府划拨土地等没有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应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

(2)收到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汇缴时未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3)不符合不征税条件但做不征税收入申报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政府划入资产、财政性资金补助(4)收到财政性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同时用于研发申请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属于不同企业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经常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

风险点风险点:

(1)是否属于增值税行为;

)是否属于增值税行为;

(2)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应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行为:

如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若干建议的答复中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60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

“关于建议允许省联社在收取服务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按照现行政策,省联社向农商行、农信社提供科技建设、风险管理和人才培训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对其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取得收入,可以按现行规定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3)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4)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

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2.支付、收取的管理费与服务费(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2016年度起执行新的政策。

同时文件明确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和核查工作,每年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应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防范税务风险,及时正确做好新政策出台后的首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工作,我们对以往大企业税务审计中发现的研发加计扣除风险进行归纳提示。

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

(1)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

(2)没有在列举范围内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没有在列举范围内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税2015119号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虽然今年115号文新增了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但是没有在列举范围的如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用中的不动产折旧等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3)各项研发费用的计提比例异常,研发与生产各项研发费用的计提比例异常,研发与生产划分不规范,特殊收入不按规定扣减划分不规范,特殊收入不按规定扣减研发工薪占研发费用比异常;

研发材料占研发费用比异常;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是否扣减已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

研发用于生产用划分不规范。

如按照工时划分不能提供原始的工时记录单等。

3.研发加计扣除主要税务风险(4)费用化与资本化的选择)费用化与资本化的选择核查中,大量企业持续多年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但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均全部计入期间损益,作费用化处理。

企业持续申报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管理应当较为成熟,研发的最终结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对于形成研发成果的项目,应当有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并对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资本化。

若企业研发已形成专利若企业研发已形成专利或著作权,原则上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未确认的要说明或著作权,原则上企业应确认无形资产,未确认的要说明未资本化原因。

未资本化原因。

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视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

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

(1)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

(2)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六种视同销售情形: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视同销售存在的税务风险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视同销售主要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未计提缴纳增值税;

(2)发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未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确认视同所得;

(3)视同收入未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16年以前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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