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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退税入门指南1PPT资料.ppt

“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发票”的简称,即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未经认证的发票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WTWT:

委托加工含义。

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价值的构成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原料是外贸企业从国内或者国外购进;

2、加工费等由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家工厂提供。

在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主产品录入数量外,加工费发票不需录入数量,在备注项录入WT。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WT的应用可以扩展到以下几种开具增值税发票:

包装物、辅料、补差价、分割单、配套产品等。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二、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二、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

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个月期限内提供。

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

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

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

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

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出口退税2必须报关离境。

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

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

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退税率税额(1征收率)

(1)公平税负原则。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

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

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五、出口退免税的原则五、出口退免税的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

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

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

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

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

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

“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

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

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

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

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

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

总之,国家通过对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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