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务风险防控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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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风险防控PPT资料.ppt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方式:

要约和承诺(均为意思表示)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所附条件或期限成就时生效或解除。

无效合同:

内容不合法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存在瑕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二)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仲裁条款:

排除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

当事人意思自治。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三、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原则: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二)约定不明的补救:

1.协议补充。

2.依合同法处理。

(三)履约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1.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2.内容变更:

标的额、期限、数量等3.合同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4.不可转让:

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

(二)解除:

约定解除:

1.协商一致;

2.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

法定解除:

(应通知对方)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或定金择一: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违约:

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三)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转移占有为节点)

(一)钓鱼合同。

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

(二)以假乱真。

主要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

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

(三)合演双簧。

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

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同伙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七、常见的合同陷阱七、常见的合同陷阱(四)偷梁换柱。

可分为明偷与暗偷。

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他处购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

(五)隔山卖磨。

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

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

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

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

(六)改头换面。

一旦将货物或货款到手,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将债权人拖垮。

(七)金蝉脱壳。

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的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债权人,甚至将原企业注销另起“炉灶”八、风险防控

(一)签合同前要打“预防针”签订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相对人,对相对人进行相应的审查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保证合同条款能够得到履行的前提。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立字为据”的原则所定合同的内容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出现不一致。

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达成一致意见,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八、风险防控(三)完备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运输方式等,结合合同的目的全面、清晰确定合同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遗忘,导致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由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

(四)保存原件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九、买卖合同案例案例

(一)甲乙两公司于02年7月12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0万米毛涤混纺,因标的市场价格变化大,不便将在合同中固定价格,双方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交货时间为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外合同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公司开始组织生产,到02年11月底甲公司已生产40万米,因防仓储过多同时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公司电告乙公司,要求先交付40万米货物。

乙公司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至,乙公司进行了初步验收,认为布料中的跳丝、接头太多,提出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有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在收取货物15天后向甲公司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200万货款。

甲公司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依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市场价格以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乙公司未予回复。

02年12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公司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公司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

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诉之法院。

九、买卖合同案例案例

(二)2001年12月17日,黄山才在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盐业公司将堆放在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的不符合国标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黄山才,黄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黄与上海浦东外贸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外贸公司拒收(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总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4500元,总价款应为128025元。

黄山才遂将盐业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约定,又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因食盐质量问题导致全部损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103.75元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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